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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编码 | 事项名称 | 事项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问责依据 | 权力级别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 | 行政奖励 | 4900-H-00100-141024 | 对医疗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主要事实和证据的举报人的奖励 | 《山西省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二条 | 1.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核。 3.上报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上报。 | 《山西省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参保人员等涉嫌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进行举报,提供线索,经查证属实,应予奖励的,适用本办法。 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可以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监督举报。 | 《山西省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二条 | 县级 | 县医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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