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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执法,把本部门行政执法活动纳入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特公示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
执法单位:洪洞县应急管理局
地址:洪洞县大槐树镇古槐北路001号
电话:0357-6280761
二、执法依据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行政法规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三)部门规章
《安全生产监督罚款管理暂行办法》《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信息公开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三、执法程序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开展执法工作(详见洪洞县应急管理局流程图、风控图)。
四、救济途径
(一)当事人对本局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三)当事人对本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洪洞县人民政府、临汾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霍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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