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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洞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行政确认权责清单 | ||||||||||
序号 | 事项类型 | 事项编码 | 大项名称 | 事项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问责依据 | 权力级别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 | 行政确认 | 7900-F-01000-141024 |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的组织推荐评审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第九条、第十条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十条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单位予以扶持。单位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电话通知送达并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受理责任:《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七号)第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2、审查和决定责任:《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七号)第三十四条、三十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一条。3、送达责任:1.《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七号)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四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县级 | 洪洞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社会事务 |
2 | 行政确认 | 7900-F-01100-141024 | 文化生态保护区的认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第二十六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第二十六条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制定专项保护规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二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在尊重当地居民意愿的前提下,可以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制定专项保护规划,实施区域性整体保护。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电话通知送达并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受理责任:《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七号)第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2、审查和决定责任:《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七号)第三十四条、三十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一条。3、送达责任:1.《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七号)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四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县级 | 洪洞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社会事务 |
3 | 行政确认 | 7900-F-01200-141024 |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组织推荐评审认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十九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 【法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文化行政部门接到申请材料或推荐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组织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结合该项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分布情况,提出推荐名单和审核意见,连同原始申报材料和专家评审意见一并报送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第十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公示结果,审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并予以公布。”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电话通知送达并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受理责任:《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七号)第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2、审查和决定责任:《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七号)第三十四条、三十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一条。3、送达责任:1.《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七号)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四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县级 | 洪洞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社会事务 |
4 | 行政确认 | 7900-F-01300-141024 |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组织推荐评审认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第二十二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推荐或者建议列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初评和审议。”第二十四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电话通知送达并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受理责任:《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七号)第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2、审查和决定责任:《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七号)第三十四条、三十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一条。3、送达责任:1.《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七号)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四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县级 | 洪洞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社会事务 |
5 | 行政确认 | 7900-F-01600-141024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 《中央编办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核增行政编制的通知》 (中央编办发〔2018〕169号) 《中央编办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核增行政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8〕169号)明确规定,核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机关行政编制,重点用于做好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工作。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8〕85号) (厅字〔2018〕85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8〕85号)明确规定:“将公安部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建办法函〔2019〕144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建办法函〔2019〕144号)中提出“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对进行抽查。”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审核,包括申请书、效果图、企业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等,结合实施依据提出审查意见,报首席代表审批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送达;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并达: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三 十条、第三十二条、第 三十四条、第四十三条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 八条、第三十九条、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七条、第六十 条、第六十一条 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 管理规定》(公安部令 第119号)第十三条 第 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 29号)第七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3.《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 七条、第十八条、第十 九条、第四十五条 | 县级 | 洪洞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住建交通 |
6 | 行政确认 | 7900-F-01700-141024 | 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和标记 | 【法律】【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国务院令第100号)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第二十五条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对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规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对书面 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勘察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 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 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核发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 开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山西省《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十四条 《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80号第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七条 | 县级 | 洪洞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住建交通 |
7 | 行政确认 | 7900-F-01800-141024 | 客运站站级核定 | 【法律】《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 (JT/T200-2004) 《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04)第八条;;一、二级车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主管部门按本标准组织验收;其他级别的车站由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按本标准组织验收。" 【法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要求》(JT/T200)的规定执行;(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对书面 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勘察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 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 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核发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 开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七条 | 县级 | 洪洞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住建交通 |
8 | 行政确认 | 7900-F-01900-141024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 | 【法律】《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齐全性、合法 性进行审核,当场告知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按规定的次数、考核标准、程序组织考试,考试结束后在规定时间内公布考试成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制作和颁发出租汽车驾驶员 从业人员资格证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三 十条、第三十四条、第 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 条、第四十二条、第四 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 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 政许可的决定》(国务 院令第412号)第112项 3.《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第63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3.《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 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 5.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依照其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 县级 | 洪洞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住建交通 |
9 | 行政确认 | 7900-F-02000-141024 | 公路工程交竣工质量鉴定 |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见正文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见正文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见正文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七条: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的职责主要是: (一)监督检查从业单位是否具有依法取得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从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经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 (二)监督检查建设、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和监理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针对性、严密性和运行的有效性,以及各单位质量保证体系之间的协调性和一致性; (三)监督检查勘察、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设计文件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编制要求; (四)监督检查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监理和供应设备、材料; (五)监督检查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和现场质量控制情况,以及对公路工程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的旁站情况、对各施工工序的质量检查情况; (六)监督检查试验检测设备是否合格,试验方法是否规范,试验数据是否准确,试验检测频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七)监督检查材料采购、进场和使用等环节的质量情况,并公布抽查样品的质量检测结果,检查关键设备的性能情况; (八)对公路工程质量情况进行抽检,分析主要质量指标的变化情况,评估总体质量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加强质量管理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性意见,定期发布质量动态信息; (九)对完工项目进行质量检测和质量鉴定。第十九条: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前,质监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第二十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前,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质量鉴定并出具质量鉴定报告。未经质量鉴定或质量鉴定不合格的项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质监机构对质量鉴定结果负责。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见正文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 1.受理责任:由建设单位(业主)提交交竣工质量鉴定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3.决定责任:按照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程序开展质量鉴定,确定工程质量等级4.送达责任:出具质量检测意见,送达相关单位并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2.《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二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3.《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六条5.《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办法》(2004年交通部令第3号)第二十八条6.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依照其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 县级 | 洪洞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住建交通 |
10 | 行政确认 | 7900-F-02100-141024 | 确认特定时段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资质 | 【法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在春运、旅游“黄金周”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等客流高峰期运力不足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临时调用车辆技术等级不低于三级的营运客车和社会非营运客车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非营运客车凭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开具的证明运行。 | 1.受理责任: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全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规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报备责任:按政府批准事项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按政府批准事项执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在春运、旅游“黄金周”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等客流高峰期运力不足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临时调用车辆技术等级不低于三级的营运客车和社会非营运客车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非营运客车凭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开具的证明运行。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3、《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4.《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场管理规定》第九十条。 | 县级 | 洪洞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住建交通 |
11 | 行政确认 | 7900-F-01500-141024 | 股权出质的设立 | 【部门规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32号令,2016年4月29日修订) 【规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32号令,2016年4月29日修订) 第三条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第二百二十六条 (2007年3月1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 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备 案登记材料,依法受理或不 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及 时、明确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规定时间 内,依法对公司备案申报材 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责任:法定告知、作 出准予或者不予备案的决定 (不予备案的应当及时、明 确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备 案通知书,信息公开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 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五十三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国务院第495号令) 3.《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 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5.《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 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 法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 定 | 县级 | 洪洞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商事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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