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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洞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其他权利权责清单 | ||||||||||
序号 | 事项类型 | 事项编码 | 大项名称 | 事项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问责依据 | 权力级别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 | 其他权力 | 7900-Z-02400-141024 | 对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的审查 | 【行政法规】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2006年12月18日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发布)第十二条 (2006年12月18日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发布)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2006年12月18日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发布)第十二条:各机关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机关职能和各部门工作实际,编制本机关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执行。 【法律】《机关档案管理规定》 (2018年10月11日国家档案局令第13号发布)《机关档案管理规定》(2018年10月11日国家档案局令第13号发布)第二十八条:机关应当编制本单位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施行。机关内部机构或工作职能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修订,经重新审查同意后施行。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申请材料,作出备案或不予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电话通知送达并信息公开。 | 1、受理责任:《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七号)第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2、审查和决定责任:《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七号)第三十四条、三十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一条。3、送达责任:1.《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七号)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四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县级 | 洪洞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社会事务 |
2 | 其他权力 | 7900-Z-02500-141024 | 对重点建设项目(工程)档案的验收 | 【行政法规】《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 (2006年6月14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档案局文件档发〔2006〕2号) 1.《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2006年6月14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档案局文件档发〔2006〕2号)第四条:项目档案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六条 项目档案验收的组织: (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国家档案局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 (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中央主管部门(含中央管理企业,下同)、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验收结果报国家档案局备案; (三)省以下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 (四)国家档案局对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进行监督、指导。项目主管部门、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项目档案验收前的指导和咨询,必要时可组织预检。 【法律】《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 (2000年9月27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9月26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2000年9月27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9月26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档案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履行下列职责:......(四)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重点建设项目档案进行验收。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申请材料,作出备案或不予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电话通知送达并信息公开。 | 1、受理责任:《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七号)第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2、审查和决定责任:《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七号)第三十四条、三十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一条。3、送达责任:1.《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七号)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四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县级 | 洪洞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社会事务 |
3 | 其他权力 | 7900-Z-02600-141024 | 对国有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的审查 | 【行政法规】《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2012年12月17日国家档案局令第10号发布)第十六条 (2012年12月17日国家档案局令第10号发布) 《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2012年12月17日国家档案局令第10号发布)第十六条:中央管理的企业(包括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中央企业、金融企业、中央所属文化企业等)总部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表,报国家档案局同意后执行。地方国有企业总部编制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表,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执行。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申请材料,作出备案或不予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电话通知送达并信息公开。 | 1、受理责任:《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七号)第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2、审查和决定责任:《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七号)第三十四条、三十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一条。3、送达责任:1.《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七号)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四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县级 | 洪洞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社会事务 |
4 | 其他权力 | 7900-Z-02700-141024 | 出版物零售单位、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发行业务备案 |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2016年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10号) 【部门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10号) 第十五条 单位、个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七条至第十条的规定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已经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自开展网络发行业务后15日内到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单位或者个人基本情况; (三)从事出版物网络发行所依托的信息网络的情况。 相关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备案单位、个人出具备案回执。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申请材料,作出备案或不予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电话通知送达并信息公开。 | 1、受理责任:《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七号)第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2、审查和决定责任:《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七号)第三十四条、三十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一条。3、送达责任:1.《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七号)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四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县级 | 洪洞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社会事务 |
5 | 其他权力 | 7900-Z-02800-141024 | 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或者出版单位设立发行本版出版物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备案 | 【行政法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或者出版单位设立发行本版出版物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不需单独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但应依法办理分支机构工商登记,并于领取营业执照后15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申请材料,作出备案或不予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电话通知送达并信息公开。 | 1、受理责任:《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七号)第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2、审查和决定责任:《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七号)第三十四条、三十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一条。3、送达责任:1.《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七号)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四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县级 | 洪洞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社会事务 |
6 | 其他权力 | 7900-Z-02900-141024 | 互联网网站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的审批 | 【法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 【部门规章】《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 第九条 未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 【规范性文件】《关于互联网网站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为域名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广发[2010]6号) 【规范性文件】《关于互联网网站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为域名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广发[2010]6号) 一、互联网网站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为域名,填写《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为域名审批表》(一式四份)和电子文本一并上报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经逐级审核后,报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审批。 二、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台、广播电视站、频率和频道等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原则上只能由国家广电总局和省广播电影电视局批准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网站使用。 三、网站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不得转让,网站法人、设立主体和IP地址变更时,应报省广播电视局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电话通知送达并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受理责任:《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七号)第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2、审查和决定责任:《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七号)第三十四条、三十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一条。3、送达责任:1.《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七号)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四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县级 | 洪洞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社会事务 |
7 | 其他权力 | 7900-Z-03000-141024 | 文化类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审查 | 【法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条 (国务院令第250号)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法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251号)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三条: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 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电话通知送达并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受理责任:《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七号)第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2、审查和决定责任:《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七号)第三十四条、三十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一条。3、送达责任:1.《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七号)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四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县级 | 洪洞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社会事务 |
8 | 其他权力 | 7900-Z-03100-141024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备案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国务院令第528号)第七条 2016年修订版(国务院令第528号)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国务院令第528号)第七条: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依照有关消防、卫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第二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电话通知送达并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受理责任:《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七号)第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2、审查和决定责任:《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七号)第三十四条、三十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一条。3、送达责任:1.《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七号)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四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县级 | 洪洞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社会事务 |
9 | 其他权力 | 7900-Z-03200-141024 |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国务院令第528号)第九条 2016年修订版(国务院令第528号)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国务院令第528号)第九条:以从事营业性演出为职业的个体演员(以下简称个体演员)和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为职业的个体演出经纪人(以下简称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电话通知送达并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受理责任:《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七号)第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2、审查和决定责任:《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七号)第三十四条、三十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一条。3、送达责任:1.《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七号)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四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县级 | 洪洞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社会事务 |
10 | 其他权力 | 7900-Z-04100-141024 | 县级和尚未核定文物保护单位审核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二十三条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级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电话通知送达并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受理责任:《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七号)第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2、审查和决定责任:《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七号)第三十四条、三十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一条。3、送达责任:1.《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七号)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四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县级 | 洪洞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社会事务 |
11 | 其他权力 | 7900-Z-01600-141024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 |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第三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备注1鉴于投资体制改革正在进行,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仍按国务院现行规定办理。 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管理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8号) 《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8号)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为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对项目履行核准、备案管理职责。前款所称投资主管部门是指省、设区的市、县级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具有企业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职能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第六条《核准目录》以外的项目,按照下列权限实行备案管理:(一)国家明确要求省级备案的项目以及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项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备案;(二)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明确要求设区的市备案的项目以及跨县级行政区域的项目,由设区的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备案;(三)设区的市所辖区的项目,备案权限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四)其他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县(市)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 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 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 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 由)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初 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转报决定 (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 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三 十条、第三十四条、第 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 条、第四十二条、第四 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二 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一条 3.《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 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县级 | 洪洞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投资项目 |
12 | 其他权力 | 7900-Z-01900-141024 | 创业投资机构备案 | 【行政法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部门分国务院管理部门和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两级。国务院管理部门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管理部门备案后履行相应的备案管理职责,并在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业务上接受国务院管理部门的指导。 【法律】《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山西省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第二条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山西省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第二条(一) 根据《通知》精神,经研究,省发改委授权各市发改委接收辖区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申请文件并进行初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 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 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 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 由)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初 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转报决定 (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 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三 十条、第三十四条、第 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 条、第四十二条、第四 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二 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一条 3.《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 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 县级 | 洪洞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投资项目 |
13 | 其他权力 | 7900-Z-22100-141024 | 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 |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第三条第四款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第二十一条 第十三条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行政法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第三条第四款 第二十一条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第三条第四款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第二十一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 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 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 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 由)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初 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转报决定 (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 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三 十条、第三十四条、第 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 条、第四十二条、第四 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二 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一条 3.《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 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 县级 | 洪洞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投资项目 |
14 | 其他权力 | 7900-Z-04400-141024 | 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 | 【法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 (中发【2016】18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 【法律】《政府投资条例》 (国务院令第712号) 《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 【法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发〔2004〕20号)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部分第(一)、(二):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 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 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 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 由)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初 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转报决定 (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 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三 十条、第三十四条、第 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 条、第四十二条、第四 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二 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一条 3.《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 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 县级 | 洪洞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投资项目 |
15 | 其他权力 | 7900-Z-21100-141024 |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 | 《山西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 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 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 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 由)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初 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转报决定 (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 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三 十条、第三十四条、第 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 条、第四十二条、第四 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二 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一条 3.《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 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 县级 | 洪洞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投资项目 |
16 | 其他权力 | 7900-Z-21000-141024 | 粮油仓储企业备案 |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5号令)第6条 《山西省粮油仓储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第5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 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 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 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 由)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初 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转报决定 (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 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三 十条、第三十四条、第 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 条、第四十二条、第四 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二 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一条 3.《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 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 县级 | 洪洞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投资项目 |
17 | 其他权力 | 7900-Z-02100-141024 | 取水许可证的延续或变更审批 | 【规范性文件】《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2008年发布,2015年修正,2017年修正 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变更其名称(姓名)的或者因取水权转让需要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的,应当持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和有关取水权转让的批准文件,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取水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其中,仅变更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名称(姓名)的,可以在原取水许可证上注明。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国务院令第460号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组织进行技术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相关文件,按规定进行备案,信息公开。及时通知办事人。 |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 第二十五条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2. 第二十六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变更取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原审批机关申请,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 依法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的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依法有偿转让其节约的水资源,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3.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按照《取水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延续取水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延续取水申请书;(二)原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和取水许可证。……批准延续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不批准延续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变更其名称(姓名)的或者因取水权转让需要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的,应当持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和有关取水权转让的批准文件,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第三十条 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的,由原取水审批机关注销取水许可证。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造成停止取水满2年且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尚未届满的,经原取水审批机关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许可证。 4. 第三十一条 取水审批机关应当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告其上一年度新发放取水许可证以及注销和吊销取水许可证的情况。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县级 | 洪洞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涉农事务 |
18 | 其他权力 | 7900-Z-02200-141024 | 取水工程或设施竣工验收审批 |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460号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 【部门规章】《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2008年水利部令第34号 取水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条规定的有关材料后20日内,对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进行现场核验,出具验收意见;对验收合格的,应当核发取水许可证。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组织进行技术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相关文件,按规定进行备案,信息公开。及时通知办事人。 | 1《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的,申请人应当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以下材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一)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二)取水申请批准文件;(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四)取水计量设施的计量认证情况;(五)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六)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七)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结果。拦河闸坝等蓄水工程,还应当提交经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的蓄水调度运行方案。 地下水取水工程,还应当提交包括成井抽水试验综合成果图、水质分析报告等内容的施工报告。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由不同流域管理机构联合签发的,申请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流域管理机构报送材料。 2.《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取水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条规定的有关材料后20日内,对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进行现场核验,出具验收意见;对验收合格的,应当核发取水许可证。 3. 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由不同流域管理机构联合签发的,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联合核验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对验收合格的,应当联合核发取水许可证。 4.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开始取水前30日内,向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其该年度的取水计划建议。取水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当及时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年度取水计划。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县级 | 洪洞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涉农事务 |
19 | 其他权力 | 7900-Z-03300-141024 |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登记 | 【法律】《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1号)第八条、第九条、 第十条、第十二条 (〔2001〕国人防办字第211号)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1号)第八条、第九条、 第十条、第十二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实行备案登记制度。使用单位在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后5日内到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一)使用申请书;(二)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证件;(三)《人民防空工程基本情况登记表》;(四)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五)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消防安全责任书》。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使用单位提交的备案材料,经审查合格后发给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使用单位必须持有《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方可使用人民防空工程。《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实行审验制度。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进行审验,并按规定收取审验费。禁止无证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或者转让《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使用单位在合同期内不得擅自转租人民防空工程或者转让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权,因故确需转租或者转让的,必须报经原批准使用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换发《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后方可继续使用。 | 1.受理责任:受理需提交书面申请书,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需书面告知原因)2.审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对书面验收材料进行审核3.决定责任:作出准许竣工验收或不准竣工验收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对符合竣工验收的项目进行现场验收4.送达责任:经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及时下发人防工程认可书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七条 | 县级 | 洪洞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住建交通 |
20 | 其他权力 | 7900-Z-03400-141024 | 人民防空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联合验收、统一备案) | 【法律】《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国人防〔2010〕288号)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2010〕288号)第十三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履行监督责任。人防工程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将竣工备案材料报送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实施,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行政法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 〔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 〔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七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 | 1.受理责任:受理需提交书面申请书,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需书面告知原因)2.审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对书面验收材料进行审核3.决定责任:作出准许竣工验收或不准竣工验收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对符合竣工验收的项目进行现场验收4.送达责任:经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及时下发人防工程认可书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3.《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4.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据其规定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 县级 | 洪洞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住建交通 |
21 | 其他权力 | 7900-Z-03500-141024 |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可以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 | 【法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实施,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三条、第四十六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行政法规】《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国人防〔2010〕288号)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2010〕288号)第九条、第十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按规定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对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规定的,应当发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受理书和监督方案。 【法律】《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 〔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 〔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并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审核决定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七条 | 县级 | 洪洞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住建交通 |
22 | 其他权力 | 7900-Z-03600-141024 | 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批复 | 【法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审核决定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三 十条、第三十四条、第 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 条、第四十二条、第四 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2.《公路工程质量监督 规定》第十三条 3.《公路水运工程质量 监督规定》(2017年交 通部令第28号)第二十 三条 |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3.《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七十六条 5.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依照其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 县级 | 洪洞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住建交通 |
23 | 其他权力 | 7900-Z-03700-141024 |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包括巡游出租车、网约出租车) | 【部门规章】【部门规章】《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交运发〔2018〕58号 交通运输部2018.5.14.印发) (交运发〔2018〕58号 交通运输部2018.5.14.印发) 【部门规章】《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交运发〔2018〕58号 交通运输部2018.5.14.印发)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考核认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的。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3A、2A、A级的驾驶员,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交通运输部〔2011〕463号)《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实行)》、山西省《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实行)、临汾市交通运输局(临市交办字〔2015〕54号)第十四条 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城市客运管理机构相关科室每月10日前汇总上报出租车辆、出租汽车驾驶员检查、查询、处罚、投诉信息资料,统一下达考核决定。2. (交通运输部〔2011〕463号)《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实行)》、山西省《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实行)、临汾市交通运输局(临市交办字〔2015〕54号)第十八条 市、县城市客运管理机构依据《临汾市交通运输局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附件3)组织对经营企业、出租车辆、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等级进行评定。3.(交通运输部〔2011〕463号)《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实行)》、山西省《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实行)、临汾市交通运输局(临市交办字〔2015〕54号)第二十一条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将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主要依据,做到结果与行业奖励、企业车辆编制、车辆许可、驾驶员延续注册等挂钩。4. (交通运输部〔2011〕463号)《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实行)》、山西省《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实行)、临汾市交通运输局(临市交办字〔2015〕54号)第二十二条 市、县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路查考核机制和抽查制度,及时发布交通违章、交通事故、经营违规、服务投诉和不文明行为等考核结果,并通知企业运用企业制度加强教育和管理。5. 同3。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 县级 | 洪洞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住建交通 |
24 | 其他权力 | 7900-Z-03900-141024 | 农村公路招投标 | 【部门规章】《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 【部门规章】《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四条 (国务院令第613号)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 1、招标:农村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招标。 2、投标: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开标、评标和中标。 |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第五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对该项目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政府网站或者其指定的其他网站上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内容包括: (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 (二)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主要人员姓名、个人业绩、相关证书编号; (三)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 (四)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 (五)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 第六十八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满足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二)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的; (三)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四)不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进行招标的; (五)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 (六)由于招标人原因导致资格审查报告存在重大偏差且影响资格预审结果的; (七)挪用投标保证金,增设或者变相增设保证金的; (八)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九)向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评标信息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十)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公示中标候选人的; (十一)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支付形式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 县级 | 洪洞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住建交通 |
25 | 其他权力 | 7900-Z-04000-141024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2号,2009年10月19日予以修改)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2号,2009年10月19日予以修改)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0月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九条 (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0月7日予以修改)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0月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勘察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核发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号)第三条、第四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2.《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四十五条 | 县级 | 洪洞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住建交通 |
26 | 其他权力 | 7900-Z-21300-141024 | 粮食收购资格备案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40号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已经2021年1月4日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公布,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 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 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 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 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 由)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初 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转报决定 (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 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三 十条、第三十四条、第 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 条、第四十二条、第四 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二 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一条 3.《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 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 县级 | 洪洞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投资项目 |
27 | 其他权力 | 7900-Z-21400-141024 | 执业兽医注册 | 【部门规章】《执业兽医管理办法》 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8号公布,2013年9月28日农业部令第3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第5号修订。 本办法所称注册机关,是指县(市辖区)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市辖区未设立兽医主管部门的,注册机关为上一级兽医主管部门。 【法律】【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四条 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的,还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注册。 【部门规章】《执业兽医管理办法》 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8号公布,2013年9月28日农业部令第3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第5号修订 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申请兽医执业注册;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辅助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备案。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组织进行技术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相关文件,按规定进行备案,信息公开。及时通知办事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七条 | 县级 | 洪洞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涉农事务 |
28 | 其他权力 | 7900-Z-21500-141024 | 乡村兽医登记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组织进行技术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相关文件,按规定进行备案,信息公开。及时通知办事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七条 | 县级 | 洪洞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商事登记 |
29 | 其他权力 | 7900-Z-21700-141024 | 食品小经营店备案 | 《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食品小作坊实行许可证管理,食品小经营店实行备案证管理,食品小摊点实行备案卡管理。 食品小作坊许可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食品小摊点备案卡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制。许可证有效期五年,备案证、备案卡有效期二年。办理许可、备案不得收取费用。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至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六十一、一百零六条;【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部门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晋政发〔2006〕19号)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至三十八; | 县级 | 洪洞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涉农事务 |
30 | 其他权力 | 7900-Z-21800-141024 | 食品小摊点备案 | 《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食品小作坊实行许可证管理,食品小经营店实行备案证管理,食品小摊点实行备案卡管理。 食品小作坊许可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食品小摊点备案卡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制。许可证有效期五年,备案证、备案卡有效期二年。办理许可、备案不得收取费用。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至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六十一、一百零六条;【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部门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晋政发〔2006〕19号)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至三十八; | 县级 | 洪洞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商事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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