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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权力(10项)

2021-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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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事项
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问责依据

权力
级别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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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其他行政权力

2000-Z-00100-141024

抗菌药物处方权或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的授予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卫生部令84条)
第二十四条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执业活动的执业助理医师以及乡村医生,可授予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药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抗菌药物调剂资格。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定期对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医师经本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相应的处方权。其他医疗机构依法享有处方权的医师、乡村医生和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药师,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相应的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者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电话通知送达并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责任:《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七号)第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2、审查和3、决定责任:《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七号)第三十四条、三十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一条。4、送达责任:1.《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七号)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四十五条。5、事后监管责任:《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七号)第六十一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六十五条、六十九条、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县级

县卫体局


2

 其他行政权力

2000-Z-00200-141024

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审核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
(十八)落实党政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持计划生育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将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任务,加强统筹规划、政策协调和工作落实。坚持和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主要目标任务未完成、严重弄虚作假、违法行政造成恶劣影响等情形,实行“一票否决”。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改)
第六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一票否决制。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实施情况,应当作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内容。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坚持和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13号)(四) 严格兑现奖惩。对计划生育目标任务完成好、成绩突出的地区和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目标任务完成不好、工作出现滑坡的地区和部门,约谈其 主要负责人;对主要目标任务未完成、严重弄虚作假、违法行政造成恶劣影响等情形,实行“一票否决”。被否决地区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在一年内取消评先评优资 格。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干部,当年不得晋升职务;受到处分处罚的,按照有关规定相应对工资待遇作出处理。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电话通知送达并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责任:《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七号)第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2、审查和3、决定责任:《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七号)第三十四条、三十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一条。4、送达责任:1.《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七号)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四十五条。5、事后监管责任:《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七号)第六十一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六十五条、六十九条、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县级

县卫体局


3

 其他行政权力

2000-Z-00300-141024

单采血浆站设置执业许可的初审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8号,2016年修改)第七条  申请设置单采血浆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审,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卫生行政机构审查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单采血浆许可证》,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单采血浆站只能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进行筛查和采集血浆。《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08年卫生部令第58号,2016年修改)第六条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设置单采血浆站应当符合当地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第十条 申请设置单采血浆站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应当向单采血浆站设置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设置单采血浆站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设置单采血浆站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有关情况以及法人登记证书;(二)拟设单采血浆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1.拟设单采血浆站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址、规模、任务、功能、组织结构等;2.拟设单采血浆站血浆采集区域及区域内疾病流行状况、适龄健康供血浆人口情况、机构运行及环境保护措施的预测分析;3.拟设单采血浆站的选址和建筑设计平面图;4.申请开展的业务项目、技术设备条件资料;5.污水、污物以及医疗废物处理方案;(三)单采血浆站用房的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四)拟设单采血浆站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和专业履历(五)单采血浆站从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六)单采血浆站的各项规章制度。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后进行初审,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电话通知送达并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责任:《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七号)第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2、审查和3、决定责任:《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七号)第三十四条、三十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一条。4、送达责任:1.《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七号)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四十五条。5、事后监管责任:《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七号)第六十一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六十五条、六十九条、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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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其他行政权力

2000-Z-00400-141024

预防接种单位的指定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34号,2016年修改)
第八条 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称接种单位),承担预防接种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接种单位时,应当明确其责任区域。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电话通知送达并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责任:《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七号)第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2、审查和3、决定责任:《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七号)第三十四条、三十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一条。4、送达责任:1.《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七号)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四十五条。5、事后监管责任:《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七号)第六十一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六十五条、六十九条、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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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其他行政权力

2000-Z-00500-141024

村卫生室、诊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核准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卫生部第84号令)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严格控制门诊患者静脉输注使用抗菌药物比例。村卫生室、诊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应当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电话通知送达并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责任:《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七号)第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2、审查和3、决定责任:《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七号)第三十四条、三十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一条。4、送达责任:1.《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七号)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四十五条。5、事后监管责任:《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七号)第六十一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六十五条、六十九条、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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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其他行政权力

2000-Z-00600-141024

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的备案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医疗领域投资活力的通知》(国卫法制发〔2017〕43号):一、取消养老机构内设诊所的设置审批,实行备案制。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做好相关政策落实情况督导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动健康养老服务业的发展。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8号):二、养老机构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备案,并提交设置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设置医疗机构的决定和设置医疗机构的备案材料。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电话通知送达并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责任:《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七号)第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2、审查和3、决定责任:《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七号)第三十四条、三十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一条。4、送达责任:1.《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七号)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四十五条。5、事后监管责任:《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七号)第六十一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六十五条、六十九条、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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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体局


7

 其他行政权力

2000-Z-00700-141024

托幼机构卫生评价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第八条  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幼机构的分级定类管理。
卫生部关于印发《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卫妇社发〔2012〕35号)第三部分 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
卫生评价流程(一)新设立的托幼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卫生评价的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招生前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交“托幼机构卫生评价申请书”(见附件6)。
(二)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组织专业人员,根据“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表”(见附件7)的要求,在20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申请的托幼机构进行卫生评价。根据检查结果出具“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见附件8)。
(三)凡卫生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即可向教育部门申请注册;凡卫生评价为“不合格”的托幼机构,整改后方可重新申请评价。
原山西省卫生厅、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晋卫妇社〔2013〕17号)
第九条 凡申请设立托幼机构的单位和个人,招生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托幼机构卫生保健评估办公室提出卫生评价申请,取得符合《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方可设立。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电话通知送达并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责任:《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七号)第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2、审查和3、决定责任:《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七号)第三十四条、三十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一条。4、送达责任:1.《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七号)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四十五条。5、事后监管责任:《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七号)第六十一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六十五条、六十九条、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县级

县卫体局


8

 其他行政权力

2000-Z-00800-141024

中医诊所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十四条  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遵守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4号)
第四条  举办中医诊所的,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第八条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当场发放《中医诊所备案证》;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国家逐步推进中医诊所管理信息化,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网上申请备案。
第十五条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自中医诊所备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备案的中医诊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并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电话通知送达并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责任:《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七号)第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2、审查和3、决定责任:《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七号)第三十四条、三十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一条。4、送达责任:1.《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七号)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四十五条。5、事后监管责任:《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七号)第六十一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六十五条、六十九条、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县级

县卫体局


9

 其他行政权力

2000-Z-00900-141024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审查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五条第二款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第八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必要的场所。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规章】《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令第5号)
第三条体育行政部门是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并负责在民政部登记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电话通知送达并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责任:《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七号)第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2、审查和3、决定责任:《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七号)第三十四条、三十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一条。4、送达责任:1.《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七号)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四十五条。5、事后监管责任:《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七号)第六十一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六十五条、六十九条、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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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体局


10

 其他行政权力

2000-Z-01000-141024

体育经营项目备案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从事专业技术性强、危险性大以及社会影响大的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审查批准,领取体育经营许可证。具体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公布。从事其他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电话通知送达并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责任:《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七号)第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2、审查和3、决定责任:《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七号)第三十四条、三十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一条。4、送达责任:1.《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七号)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四十五条。5、事后监管责任:《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七号)第六十一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六十五条、六十九条、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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