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人民政府 © 版权所有
承办单位:洪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晋ICP备12000921号 网站标识码:1410240020
联系电话:0357-6222148
涉密文件严禁上网
洪洞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提示:使用大于1366*768分辨率/IE10.0或以上浏览器可以获得最佳浏览效果!
序 号 | 事项 类别 | 事项 编码 | 事项 名称 | 事项 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问责依据 | 权力 级别 | 实施 主体 | 备注 |
1 | 行政 奖励 | 3100-H-00100-141024 | 对经济普查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行政法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15号) 第三十四条 | 1.受理责任:公开发布评选表彰文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根据评选原则、标准、条件、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 3.决定责任:作出表彰决定(审核不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对拟表彰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对举报投诉进行依法处理。 4.执行责任:公示期满,公开下发文件,颁发奖励证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的责任。 |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15号) 第三十七条 | 《公务员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其他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县级 | 统 计 局 | 部门奖励 |
2 | 行政 奖励 | 3100-H-00200-141024 | 对经济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行政法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15号) 第三十七条 | 1.受理责任:公开发布评选表彰文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根据评选原则、标准、条件、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 3.决定责任:作出表彰决定(审核不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对拟表彰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对举报投诉进行依法处理。 4.执行责任:公示期满,公开下发文件,颁发奖励证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的责任。 |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15号) 第三十七条 | 《公务员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其他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县级 | 统 计 局 | 部门奖励 |
3 | 行政 奖励 | 3100-H-00300-141024 | 对农业普查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行政法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 第三十六条 | 1.受理责任:公开发布评选表彰文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根据评选原则、标准、条件、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 3.决定责任:作出表彰决定(审核不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对拟表彰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对举报投诉进行依法处理。 4.执行责任:公示期满,公开下发文件,颁发奖励证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的责任。 |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 第三十六条 | 《公务员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其他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县级 | 统 计 局 | 部门奖励 |
4 | 行政 奖励 | 3100-H-00400-141024 | 对农业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 【行政法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 第四十一条 | 1.受理责任:公开发布评选表彰文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根据评选原则、标准、条件、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 3.决定责任:作出表彰决定(审核不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对拟表彰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对举报投诉进行依法处理。 4.执行责任:公示期满,公开下发文件,颁发奖励证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的责任。 |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 第四十一条 | 《公务员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其他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县级 | 统 计 局 | 部门奖励 |
5 | 行政 奖励 | 3100-H-00500-141024 | 对人口普查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行政法规】《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76号) 第十条 | 1.受理责任:公开发布评选表彰文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根据评选原则、标准、条件、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 3.决定责任:作出表彰决定(审核不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对拟表彰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对举报投诉进行依法处理。 4.执行责任:公示期满,公开下发文件,颁发奖励证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的责任。 |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76号) 第十条 | 《公务员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其他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县级 | 统 计 局 | 部门奖励 |
6 | 行政 奖励 | 3100-H-00600-141024 | 对统计工作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81号)第三十五条 | 1.受理责任:公开发布评选表彰文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根据评选原则、标准、条件、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 3.决定责任:作出表彰决定(审核不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对拟表彰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对举报投诉进行依法处理。 4.执行责任:公示期满,公开下发文件,颁发奖励证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81号)第三十五条 | 《公务员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其他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县级 | 统 计 局 | 部门奖励 |
7 | 行政 奖励 | 3100-H-00700-141024 | 对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6月27日主席令第十五号予以修改)第八条 | 1.受理责任:公开发布评选表彰文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根据评选原则、标准、条件、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 3.决定责任:作出表彰决定(审核不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对拟表彰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对举报投诉进行依法处理。 4.执行责任:公示期满,公开下发文件,颁发奖励证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6月27日主席令第十五号予以修改)第八条 | 《公务员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其他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县级 | 统 计 局 | 部门奖励 |
主办单位: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人民政府 © 版权所有
承办单位:洪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晋ICP备12000921号 网站标识码:1410240020
联系电话:0357-6222148
涉密文件严禁上网
洪洞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提示:使用大于1366*768分辨率/IE10.0或以上浏览器可以获得最佳浏览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