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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事项 类别 | 事项 编码 | 事项 名称 | 事项 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问责依据 | 权力 级别 | 实施 主体 | 备注 |
1 | 行政 处罚 | 3100-B-00101-141024 | 常规统计工作中统计调查对象违法行为的处罚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81号) 第五十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常规统计工作中统计调查对象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行政处罚法》三十一条 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四十一条 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2、《统计法》 第四十一条 3、《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二十条~二十三条 4、《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 第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公务员法》 《行政监察法》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 县级 | 统 计 局 | |
2 | 行政处罚 | 3100-B-00102-141024 | 重大国情国力调查中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15号)第三十六条 【行政法规】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第三十九条 【行政法规】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08号) 第三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发现重大国情国力调查中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 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 当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2.《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15号)第三十六条 3.《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 第三十九条 4.《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08号) 第三十九条 5.《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三条 6.《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 第十四条 |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15号)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公务员法》 《行政监察法》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 县级 | 统 计 局 | |
3 | 行政处罚 | 3100-B-00103-141024 | 对迟报统计资料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违法行为的处罚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发现迟报统计资料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统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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