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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3项)

202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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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
类别
事项
编码
事项
名称
事项
依据
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问责依据权力
级别
实施
主体
备注
1行政
处罚
3100-B-00101-141024常规统计工作中统计调查对象违法行为的处罚【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81号) 第五十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常规统计工作中统计调查对象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处罚法》三十一条 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四十一条 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2、《统计法》 第四十一条
3、《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二十条~二十三条
4、《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公务员法》
  《行政监察法》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县级


2行政处罚3100-B-00102-141024重大国情国力调查中的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15号)第三十六条
【行政法规】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第三十九条
【行政法规】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08号) 第三十九条 
  1.立案责任:发现重大国情国力调查中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 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 当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2.《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15号)第三十六条 
  3.《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 第三十九条
  4.《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08号) 第三十九条

  5.《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三条

6.《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 第十四条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15号)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公务员法》
  《行政监察法》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县级


3行政处罚3100-B-00103-141024对迟报统计资料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违法行为的处罚【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迟报统计资料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统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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