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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权力(1项)

202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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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事项类别事项编码事项名称事项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问责依据权力级别实施主体备注
1其他权利0200-Z-00100-141024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备注1 鉴于投资体制改革正在进行,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仍按国务院现行规定办理。
2、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3、《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8号)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为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对项目履行核准、备案管理职责。  前款所称投资主管部门是指省、设区的市、县级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具有企业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职能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第六条《核准目录》以外的项目,按照下列权限实行备案管理:(一)国家明确要求省级备案的项目以及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项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备案;(二)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明确要求设区的市备案的项目以及跨县级行政区域的项目,由设区的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备案;(三)设区的市所辖区的项目,备案权限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四)其他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县(市)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并做好宣传引导咨询服务。   2、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 3、审核责任:在法定和承诺时限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4、办结: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备案;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备案。           事后监管责任:年度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双随机、一公开”《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十六条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企业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第十七条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企业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项目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理信息,通过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二十一条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备案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级洪洞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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