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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1项)

2021-07-01
【字体:


事项
类别
事项
编码
事项
名称
事项
依据
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问责依据权力
级别
实施
主体
备注
1行政确认1500-F-00100-141024大坝、水闸安全鉴定意见的审定【规范性文件】
    《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水建管〔2008〕214号)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分级管理原则对水闸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
    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及其直属水闸的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中型水闸安全鉴定意见。
流域管理机构审定其直属水闸的安全鉴定意见。           【行政法规】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8号) 第二十二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度。
【规范性文件】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水建管〔2003〕271号) 第三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它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它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踏勘。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大坝、水闸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以文件形式告知并做好备案工作。
5.事后监管责任:对已做安全鉴定的水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分级管理原则对水闸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
    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及其直属水闸的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中型水闸安全鉴定意见。
    流域管理机构审定其直属水闸的安全鉴定意见。
《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水建管〔2008〕214号) 第六条县级洪洞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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