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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事项 类别 | 事项 编码 | 事项 名称 | 事项 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问责依据 | 权力 级别 | 实施 主体 |
1 | 其他 | 1500-Z-00100-141024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 | 【部门规章】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7年水利部令第30号)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二十条 临汾市水利局《关于对水利专项资金费基建项目审批与验收全县重新划分的通知》按照“谁审批、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国补资金(中央和省)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项目由省厅审批,并按照批复内容由省厅统一组织验收;国补资金200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上(不含30万元)的项目由市水利局审批,并按照批复内容在10月份由市局统一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上报省厅。国补资金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项目审批与验收,由各县(市、区)水利(水务)局组织进行。并于12月底将验收结果报市局相关业务科室备案,市局将对各县(市、区)负责的项目按10%的比例进行抽检。 除前款规定以外,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建设的流域控制性工程、流域重大骨干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 除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中央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 (二)水利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地方项目,以中央投资为主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以地方投资为主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 (三)地方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会同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共同主持。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报告的批准文件中明确。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建设项目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日(以承诺时限为准)内组织验收。 2.审核责任:按照验收程序开展验收工作,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成立验收委员会,察看工程现场,审查建设、施工、监理、设计、运行管理等工作报告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等建设管理资料,查阅工程档案资料,讨论提出验收意见。 3.决定责任:30个工作日内,按照验收意见制作验收鉴定书。 4.送达责任:将验收鉴定书送达办事人员。依法公开项目验收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项目法人等单位按照验收意见完成工程移交等后续工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7年水利部令第30号)第十条 第三十八条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 县级 | 洪洞县水利局 |
2 | 其他 | 1500-Z-00300-141024 | 取水许可计划审批 |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 第四十条 取水审批机关依照本地区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下一年度取水计划。 第四十二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审批机关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本年度12月31日前,按照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取用水计划建议。经核准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下达取用水计划指标。取用水计划指标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 《山西省水利厅关于调整下放取水许可及泉域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权限的通知》(晋水资源(2018)347号) | 1.受理责任: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是年度取水总量控制的依据。 2.审查责任:取水审批机关依照本地区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下一年度取水计划。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3.《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4.《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三十九条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是年度取水总量控制的依据,应当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签订的协议,结合实际用水状况、行业用水定额、下一年度预测来水量等制定。县级以上各地方行政区域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下达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制定。 5..《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取水审批机关依照本地区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取水计划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同意。 6.《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其本年度的取水情况总结(表)和下一年度的取水计划建议(表)。水力发电工程,还应当报送其下一年度发电计划。公共供水工程,还应当附具供水范围内重要用水户下一年度用水需求计划。取水情况总结(表)和取水计划建议(表)的格式及填报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制定。 第三十六条 取水审批机关应当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当年取水计划。 取水审批机关下达的年度取水计划的取水总量不得超过取水许可证批准的取水量,并应当明确可能依法采取的限制措施。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 《山西省水利厅关于调整下放取水许可及泉域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权限的通知》(晋水资源(2018)347号) | 《水法》第六十四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县级 | 洪洞县水利局 |
3 | 其他 | 1500-Z-00400-141024 | 取水许可初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二条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第十条 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取水许可权限属于流域管理机构的,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转报流域管理机构;流域管理机构收到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做出处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转报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 5.事后监管责任:及时处理市水利局的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取水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34号 ) 第十二条 取水许可权限属于流域管理机构的,接受申请材料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转报流域管理机构。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审批机关为不同流域管理机构的,接受申请材料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同时分别转报有关流域管理机构。 2.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初审意见应当包括建议审批水量、取水和退水的水质指标要求,以及申请取水项目所在水系本行政区域已审批取水许可总量、水功能区水质状况等内容。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县级 | 洪洞县水利局 |
4 | 其他 | 1500-Z-00700-141024 | 水利规划审查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 《水利规划管理办法》(水规计〔2010〕143号)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水利规划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发展规划、专项规划。 第二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组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技术咨询机构对水利规划成果进行审查,对规划的必要性、规划基础、总体思路、规划目标、规划方案、环境影响评价、实施安排、实施效果等提出审查意见。未通过审查的规划,不得进入后续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八条 县级水利规划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做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需要转报相关部门的予以转报;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向社会公布。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规划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规划实施内容与审查审批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 《水法》第十七条 《水利规划管理办法》(水规计〔2010〕143号)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八条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水利部令第31号)第十五条 | 县级 | 洪洞县水利局 |
5 | 其他 | 1500-Z-00800-141024 | 水库降等与报废审批 | 《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水利部令第18号)第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辖的水库降等,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机构按照以下规定权限审批,并报水库原审批部门备案: (一)跨省际边界或者对大江大河防洪安全起重要作用的大(1)型水库,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对大江大河防洪安全起重要作用的大(2)型水库和跨省际边界的其他水库,由流域机构审批; (三)除第(一)项、第(二)项以外的大型和中型水库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上述规定以外的小(1)型水库由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小(2)型水库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五)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跨行政区域的水库降等报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库报废按照同等规模新建工程基建审批权限审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做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需要转报相关部门的予以转报;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向社会公布。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实施内容与审查审批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 《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水利部令第18号)第十三条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组织实施责任单位应当根据批复意见,及时组织实施水库降等或者报废的有关工作, | 《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水利部令第18号)第二十条 | 县级 | 洪洞县水利局 |
6 | 其他 | 1500-Z-00900-141024 |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初审 |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0年水利部令第40号) 第五条 水利部负责监理单位资质的认定与管理工作。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有关的监理单位资质申请材料的接收、转报以及相关管理工作。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做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需要转报相关部门的予以转报;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向社会公布。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实施内容与审查审批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0年水利部令第40号)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发现监理单位资质条件不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标准的,应当向水利部报告,水利部按照本办法核定其资质等级。 |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0年水利部令第40号) 第二十二条 | 县级 | 洪洞县水利局 |
7 | 其他 | 1500-Z-01000-141024 |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资格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通过,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水安监〔2011〕374号)第七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含二级)以下资质以及专业承包二级(含二级)以下资质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考核。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做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需要转报相关部门的予以转报;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向社会公布。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实施内容与审查审批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水安监〔2011〕374号)第二十五条 |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水安监〔2011〕374号)第二十六条 | 县级 | 洪洞县水利局 |
8 | 其他 | 1500-Z-01100-141024 | 水事纠纷调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五十七条 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水事纠纷解决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 | 1.受理责任: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 2.审查责任:水事纠纷调解应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障其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力。 3.决定责任:公平、公正、公开,兼顾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备案登记建档制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五十七条 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水事纠纷解决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 《水行政许可听证规定》第三条 水事纠纷调解应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障其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 | 县级 | 洪洞县水利局 |
9 | 其他 | 1500-Z-01300-141024 |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核拨 | 【行政法规】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 第四十条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应当按照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主要作为生产生活补助发放给移民个人;必要时可以实行项目扶持,用于解决移民村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或者采取生产生活补助和项目扶持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扶持标准、期限和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具体实施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五)扶持标准。 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八)扶持资金筹集。 要坚持全国统筹、分省(区、市)核算,企业、社会、中央与地方政府合理负担,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东部地区支持中西部地区的原则。为了减轻中西部地区的负担,移民人数较少的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2省(区)的电价加价标准根据本省(区)的移民人数一次核定,原则上不做调整;如上述12省(区)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水库移民所需后期扶持资金出现缺口,由中央统筹解决。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转报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 5.事后监管责任:及时处理国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 第四十条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应当按照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主要作为生产生活补助发放给移民个人;必要时可以实行项目扶持,用于解决移民村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或者采取生产生活补助和项目扶持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扶持标准、期限和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具体实施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2.《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财企〔2014〕118号) 第四条 后扶项目资金由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共同管理。……水利部门(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后扶项目规划和实施管理。发布后扶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受理项目申报、考察和评审等事宜,审定后扶项目并编制资金分配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 | 县级 | 洪洞县水利局 |
10 | 其他 | 1500-Z-01400-141024 | 对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备案 |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2003年7月16日水利部水资源〔2003〕311号发布,2005年7月8日根据《水利部关于修正或者废止部分水利行政认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应于审查工作结束后20日内,将下列材料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审查机关的审查意见;(二)专家评审意见;(三)专家署名的评审意见;(四)经审定的报告书(包括书面材料和电子版)(五)与审查过程有关的其它材料。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山西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规定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2003年7月16日水利部水资源〔2003〕311号发布,2005年7月8日根据《水利部关于修正或者废止部分水利行政认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应于审查工作结束后20日内,将下列材料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审查机关的审查意见;(二)专家评审意见;(三)专家署名的评审意见;(四)经审定的报告书(包括书面材料和电子版)(五)与审查过程有关的其它材料。 3.《山西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六条汾河流域、桑干河流域及龙门至潼关黄河汇流区平均日取水量在5000立方米(含5000立方米)以上、其它地区(流域)平均日取水量在10000立方米(含10000立方米)以上的取水项目,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审查批复,其它取水项目由市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审查批复,并报请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山西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县级 | 洪洞县水利局 |
11 | 其他 | 1500-Z-01500-141024 | 对泉域内采矿排水进行登记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 采矿排水应按技术规程进行,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进行监督检查。 采矿排水须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缴纳水资源费。具体收费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1.受理责任:加强泉域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泉域水资源。采矿排水应技术规程进行。 2.审查责任:按照《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规定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备案登记建档制度,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没有按照规定报送备案登记的,责令整改并按照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 采矿排水应按技术规程进行,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进行监督检查。 采矿排水须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缴纳水资源费。具体收费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我省采矿排水水资费由税务部门征收)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 第三十一条 | 县级 | 洪洞县水利局 |
12 | 其他 | 1500-Z-01600-141024 |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设计(实施方案)审批 | 【部门规章】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财企〔2014〕118号) 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审核。各县根据市级下达的省级切块资金,在规划范围内,研究提出后扶项目资金年度安排(项目实施)计划,报市移民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备案后下达。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转报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 5.事后监管责任:及时处理国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财企〔2014〕118号) 第十一条 …… 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审核。各县根据市级下达的省级切块资金,在规划范围内,研究提出后扶项目资金年度安排(项目实施)计划,报市移民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备案后下达。 |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财企〔2014〕118号) | 县级 | 洪洞县水利局 |
13 | 其他 | 1500-Z-01700-141024 | 对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 |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四十三条 第五十四条到七十七条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1999年水利部令第9号) 第三十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的意见》 山西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山西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 临汾市水利局 关于落实《山西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做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需要转报相关部门的予以转报;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向社会公布。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规划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规划实施内容与审查审批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三条 第五十四条到七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的意见》 山西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山西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 临汾市水利局 关于落实《山西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七十六条 | 县级 | 洪洞县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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