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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事项 类别 | 事项 编码 | 事项 名称 | 事项 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问责依据 | 权力 级别 | 实施 主体 | 备注 |
1 | 行政征收 | 1500-D-00100-141024 |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三十二条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1、受理责任:报送征占用地面积(矿产资源开采量、取土挖沙采石量,弃土弃渣量)等资料是否合理;2、审核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基本资料进行审核,并依法确定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额;3、办理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填写缴费通知书,并送达缴纳义务人处;4、完结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完税证明复印件备案 |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使用和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专项资金、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使用和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专项资金、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补偿费由生产建设项目单位自行上缴县税务部门。 | 县级 | 洪洞县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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