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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奖励(5项)

202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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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事项
依据
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问责依据权力
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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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
备注
1行政奖励1500-H-00100-141024对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一条         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60号)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的义务。对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对水重复利用率高于行业规定标准,节约用水成绩显著的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从水资源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保护和管理泉域水资源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山西省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水资源费征收上解使用管理的规定》(晋水资发(1996)18号、晋财综字(1996)78号)
第六条 对完成或超额完成年度征费计划且按规定比例按时上解的地(市)、县(市、区),由上一级水资源管理部门从本级留成中予以奖励,奖励标准:按计划上解数的2%和超计划上解数的8%分别计算,奖金必须用于征费工作先进集体和征费一线人员。
《山西省水利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水资源费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晋水财务【2010】710号)第二条 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以及节约、保护和管理,任何单位与组织不得平调、截留或挪作他用,具体使用范围包括:节约、保护水资源的宣传和奖励;水资源管理培训、科技交流与合作。
1.制定方案责任: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审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上报材料予以审查。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通过,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退回。
4.事后监管责任:发布公告予以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十一条 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对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对水重复利用率高于行业规定标准,节约用水成绩显著的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从水资源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保护和管理泉域水资源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县级洪洞县水利局
2行政奖励1500-H-00500-141024对在水政监察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水政监察队伍和水政监察人员的表彰和奖励   【部门规章】《水政监察工作章程》(2000年水利部令第13号) 
    第二十一条 每年年底水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和上一级水政监察队伍负责对水政监察队伍执法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水行政执法机关对在水政监察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水政监察队伍和水政监察人员,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1.制定方案责任:对在水政监察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水政监察队伍和水政监察人员,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审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上报材料予以审查。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通过,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退回。
4.事后监管责任:发布公告予以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十一条 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2000年水利部令第13号)
    第二十一条 每年年底水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和上一级水政监察队伍负责对水政监察队伍执法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水行政执法机关对在水政监察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水政监察队伍和水政监察人员,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第二十四条县级洪洞县水利局
3行政奖励1500-H-00300-141024对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水土保持工作。对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1.制定方案责任:在水土保持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审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上报材料予以审查。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通过,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退回。
4.事后监管责任:发布公告予以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水土保持工作。对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九条县级洪洞县水利局
4行政奖励1500-H-00200-141024对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有突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令86号)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一)在执行抗洪抢险任务时,组织严密,指挥得当,防守得力,奋力抢险,出色完成任务者;
    (二)坚持巡堤查险,遇到险情及时报告,奋力抗洪抢险,成绩显著者;
    (三)在危险关头,组织群众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抢救群众有功者;
    (四)为防汛调度、抗洪抢险献计献策,效益显著者;
    (五)气象、雨情、水情测报和预报准确及时,情报传递迅速,克服困难,抢测洪水,因而减轻重大洪水灾害者;
    (六)及时供应防汛物料和工具,爱护防汛器材,节约经费开支,完成防汛抢险任务成绩显著者;
    (七)有其他特殊贡献,成绩显著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务院令第552号)第十二条 对在抗旱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山西省抗旱条例》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旱灾预防和抗旱减灾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1.制定方案责任:根据当年防汛抗旱工作情况,按分级原则,在征求人社部门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提请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相应政府研究决定,以政府名义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令86号) 第四十二条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务院令第552号) 第十二条 
1-3.《山西省抗旱条例》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山西省抗旱条例》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五十六、一百零六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县级洪洞县水利局
5行政奖励1500-H-00400-141024对在水文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496号)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水文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1.制定方案责任:在水文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审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上报材料予以审查。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通过,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退回。
4.事后监管责任:发布公告予以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496号)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水文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496号)县级洪洞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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