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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事项 类别 | 事项 编码 | 事项 名称 | 事项 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问责依据 | 权力 级别 | 实施 主体 | 备注 |
1 | 其他类 | 2100-Z-00100-141024 | 审计监督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16、17、18、19、20、21、22、23、24、25、27条; 《审计法实施条例》第19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17条 | 1.计划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县政府批准,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报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下达执行经批准后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实施阶段责任: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股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计组组长审核确认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3.审计终结阶段责任: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项目计划执行股室、审理股室对代拟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全过程材料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机关业务会议集体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纠正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4.监督执行和整改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在3个月内,检查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对本级预算执行审计情况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要按规定程序向县政府报告,同时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国家审计准则》第26、41、44条 2.《国家审计准则》第54、55、57、83、93、94、109、120条 3.《国家审计准则》第120、126、128、137、141、143、147、150条;《审计法》第35条、41、44、4、50、36条 4.《国家审计准则》第171条、《审计法》第4条 | 《国家审计准则》第179、17、18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52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3条;《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40条 | 县级 | 洪洞县审计局 | |
2 | 其他类 | 2100-Z-00200-141024 | 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核查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30条;《审计法实施条例》第27条 | 1.计划阶段责任:根据审计工作安排,制定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工作计划,并将核查内容编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核查阶段责任:项目计划执行部门,按照年度计划安排,制发、送达审计通知书。按照国家法律、法律、规章等规定,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质量进行核查。 3.处理阶段责任:对核查或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复核、审理,并提请审计机关业务会议审定后,出具审计报告。对依法应当处理、处罚的,按照规定程序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国家审计准则》第26条 2.《审计法》第38、30条 3.《国家审计准则》第94、13、141、143条 | 《国家审计准则》第176条;《审计法》第52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3条 | 县级 | 洪洞县审计局 | |
3 | 其他类 | 2100-Z-00300-141024 | 内部审计工作指导监督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29条;《审计法实施条例》第26条 | 1.计划阶段责任:根据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制定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工作计划,并将核查内容编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核查阶段责任:项目计划执行部门,按照年度计划安排,制发、送达审计通知书。按照国家法律、法律、规章等规定,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质量进行核查。 3.处理阶段责任:对核查或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复核、审理,并提请审计机关业务会议审定后,出具审计报告。对依法应当处理、处罚的,按照规定程序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国家审计准则》第26条 2.《国家审计准则》第54、55、57、83、93、94、109、120条 3. 《国家审计准则》第139条 | 《国家审计准则》第1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52条 | 县级 | 洪洞县审计局 | |
4 | 其他类 | 2100-Z-00400-141024 | 审计处理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45条、46、50条;《审计法实施条例》第40条 | 1.发现取证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应当取得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 2.审核阶段责任:审计现场结束后,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应当审核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充分性,提出对审计发现问题的处理意见,并写入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组应当认真研究、讨论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提出采纳或不采纳意见,并作出说明,同时起草审计决定书。 3.决定阶段责任:项目计划执行股室应当对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进行复核;审理股室应当在复核的基础上,对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进行审理。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组代拟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 4.告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决定执行的方式、期限、救济途径等。 5.送达执行阶段责任:按规定时间和程序送达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 6.监督执行和整改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在3个月内,检查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被审计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本级预算执行审计情况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要按规定程序向县政府报告,同时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审计法》第39条、《国家审计准则》第83、84条 2.《国家审计准则》第132、137、139、140、144条 3.《国家审计准则》第146、147条 4.《国家审计准则》第148条 5.《国家审计准则》第148条 6.《国家审计准则》第156、163条;《审计法实施条例》第54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52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3条 | 县级 | 洪洞县审计局 | |
5 | 其他类 | 2100-Z-00500-141024 | 要求报送资料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31条;《审计法实施条例》第28、29条 | 1.告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安排,要求有关股室、单位报送有关与审计工作相关的资料;项目计划执行股室和其他有关股室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安排,制定需要报送与审计工作有关的资料清单,通知被审计单位及时报送等,同时要求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2.管理使用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指定股室、专人接收有关股室、单位报送的与审计工作相关的资料,并按规定要求登记、使用、保管。项目计划执行股室和其他有关股室,按规定要求核对、登记、使用、保管。对需要归还的资料原件,在审计工作结束后,要办理归还手续;对不需要归还的资料,要按照审计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对上述接收的资料涉密的,要严格按照保密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审计法》第31条、《审计法实施条例》第29条 | 《审计法实施条例》第55条 | 县级 | 洪洞县审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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