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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事项 类别 | 事项 编码 | 事项 名称 | 事项 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问责依据 | 权力 级别 | 实施 主体 | 备注 |
1 | 行政处罚 | 2100-B-00100-141024 | 对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处罚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三条 行政法规: 《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四十七条 | 1.发现和受理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时,发现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 2.调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进一步调查过程中,要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并以审计组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股室、审理股室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 4.告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在做出审计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计处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提请政府裁决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执行阶段责任:审计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执行审计处罚决定情况。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审计法》第38、43条;《审计法实施条例》第6条 2.《审计法》第13、40条 3.《国家审计准则》第132条、141、143 4.《审计法实施条例》第50条 5.《审计法》第41、48、《国家审计准则》第147条 6《审计法》第41条第2款、《审计法实施条例》第54条 | 《国家审计准则》第179条、第176条、第18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52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3条 | 县级 | 县审计局 | |
2 | 行政处罚 | 2100-B-00200-141024 |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法规: 《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四十九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 | 1.发现和受理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严重或重大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 2.调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进一步调查过程中,要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并以审计组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股室、审计机关审理机构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 4.告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在做出较大数额审计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计处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提请政府裁决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执行阶段责任:审计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执行审计处罚决定情况。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审计法》第38、46条;《审计法实施条例》第6条 2.《审计法》第13、40条;《行政处罚法》第37条 3.《国家审计准则》第132、141、143条 4.《审计法实施条例》第50条 5.《审计法》第41、48条;《国家审计准则》第147条 6.《审计法》第41条;《审计法实施条例》第54条 | 《行政处罚法》第62条、第5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51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3条。 | 县级 | 县审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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