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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事项 类别 | 事项 编码 | 事项 名称 | 事项 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问责依据 | 权力 级别 | 实施 主体 | 备注 |
1 | 行政强制 | 2100-C-00100-141024 | 封存有关账册、资料、资产,申请法院冻结存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34条;《审计法实施条例》第32条 | 1.发现和受理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予以制止和进一步核查、追责。 2.制止阶段责任: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决定,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时取得审计证据。情节严重或者制止无效,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是否进行封存。 3.封存决定阶段责任:对被审计单位正在或者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以及被审计单位正在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建议修改为:)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审计人员可以采取封存措施。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当场予以封存。 4.送达执行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及时送达审计封存通知书,并采取封存措施。采取封存措施,应当由两名审计人员实施,并会同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对有关资料或者资产进行清点,开列封存清单。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封存期限届满或者在封存期限内完成对有关资料或者资产处理的,审计人员应当与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共同清点封存的资料或者资产后予以退还。封存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审计法》第38、34条;《审计法实施条例》第6条 2.《审计法》第34条、《审计机关封存资料资产规定》第3条 3.《审计机关封存资料资产规定》第4、8条 4《审计机关封存资料资产规定》第8、7条 5.《审计机关封存资料资产规定》第12、14、16条 | 《行政强制法》第61条、第62条、第64条、第6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51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3条。 | 县级 | 洪洞县审计局 | |
2 | 行政强制 | 2100-C-00200-141024 | 暂停拨付与暂停使用有关款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34条 | 1.发现和受理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予以制止和进一步核查、追责。 2.制止阶段责任: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决定,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时取得审计证据。情节严重或者制止无效,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是否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或者暂停使用有关款项。 3.决定阶段责任: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向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以及被审计单位送达暂停拨付或暂停使用通知书。 4.事后处理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审计机关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核、复核、审理,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暂停拨付与使用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审计法》第38条、《审计法实施条例》第6条 2、3.《审计法》第34条 4.《审计法》第41条、《国家审计准则》第147条 | 《行政强制法》第6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52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3条 | 县级 | 洪洞县审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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