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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奖励(6项)

2022-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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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事项   类别事项编码事项    名称事项                                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问责依据权力级别实施  主体备注
1行政奖励2600-H-00100-141024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503号)
第十九条第一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部门规章】《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 食药监稽〔2017〕67号 )
【规范性文件】《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1〕25号)
地方各级政府设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由地方财政按年度核拨,单独立户、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奖励标准及相关要求由省级政府统筹指导规范。
【地方规范性文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38号)
1、公示责任: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 2、审查责任: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 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奖励的决定,并告知举报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503号)
第十九条第一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部门规章】《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 食药监稽〔2017〕67号 )
【规范性文件】《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1〕25号)

【地方规范性文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38号)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至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六十一、一百零六条;【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部门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晋政发〔2006〕19号)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至三十八;县级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行政奖励2600-H-00200-141024对价格违法行为举报的奖励【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
【规章】《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
第十六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对符合相关规定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1、公示责任: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 2、审查责任: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 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奖励的决定,并告知举报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503号)
第十九条第一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部门规章】《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 食药监稽〔2017〕67号 )
【规范性文件】《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1〕25号)

【地方规范性文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38号)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至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六十一、一百零六条;【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部门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晋政发〔2006〕19号)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至三十八;县级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3行政奖励2600-H-00300-141024对举报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问题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的奖励【法律】《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国家主席令第31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查证属实的,处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对举报人给予奖励。1、公示责任: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 2、审查责任: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 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奖励的决定,并告知举报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503号)
第十九条第一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部门规章】《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 食药监稽〔2017〕67号 )
【规范性文件】《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1〕25号)

【地方规范性文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38号)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至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六十一、一百零六条;【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部门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晋政发〔2006〕19号)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至三十八;县级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行政奖励2600-H-00400-141024对违法直销、传销行为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禁止传销条例》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传销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属实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备注:国家有关规定尚未出台。
1、公示责任: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 2、审查责任: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 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奖励的决定,并告知举报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503号)
第十九条第一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部门规章】《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 食药监稽〔2017〕67号 )
【规范性文件】《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1〕25号)

【地方规范性文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38号)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至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六十一、一百零六条;【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部门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晋政发〔2006〕19号)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至三十八;县级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5行政奖励2600-H-00500-141024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山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参照《山西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晋办发[2014]34号)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二条
1、公示责任: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 2、审查责任: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 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奖励的决定,并告知举报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503号)
第十九条第一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部门规章】《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 食药监稽〔2017〕67号 )
【规范性文件】《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1〕25号)

【地方规范性文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38号)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至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六十一、一百零六条;【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部门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晋政发〔2006〕19号)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至三十八;县级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6行政奖励2600-H-00600-141024对专利创新与实施中为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奖励【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十六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专利实施和保护条例》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专利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专利工作协调机制和考核制度,制定和实施专利发展战略,将专利有关信息纳入统计指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专利事业发展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用于专利战略实施、专利申请、专利转化运用、专利奖励、专利维权援助、专利服务等事项。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利奖,对在技术创新与专利实施中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项目给予奖励。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专利激励机制,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产生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优秀专利项目或者专利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地方规范性文件】《山西省专利奖励办法》(晋政办发〔2016〕108号)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山西省专利奖(以下简称省专利奖),对在技术创新与专利实施中为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项目给予奖励。
1、公示责任: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 2、审查责任: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 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奖励的决定,并告知举报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503号)
第十九条第一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部门规章】《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 食药监稽〔2017〕67号 )
【规范性文件】《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1〕25号)

【地方规范性文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38号)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至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六十一、一百零六条;【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部门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晋政发〔2006〕19号)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至三十八;县级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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