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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编码 | 事项 名称 | 事项 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问责依据 | 权力级别 | 实施 主体 |
1 | 行政强制 | 2600-C-00100-141024 | 对有证据证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实施查封或者扣押 | 《商标法》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对商标权属存在争议或者权利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中止案件的查处。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或者终结案件查处程序。 |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二十四、二十六、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 |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至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六十一、一百零六条;【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部门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晋政发〔2006〕19号)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至三十八; | 县级 | 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 | 行政强制 | 2600-C-00200-141024 | 对产品质量违法案件涉案物品实施查封或者扣押 | 《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 (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 |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二十四、二十六、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 |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至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六十一、一百零六条;【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部门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晋政发〔2006〕19号)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至三十八; | 县级 | 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3 | 行政强制 | 2600-C-00300-141024 | 对传销案件中相关物品、场所及资金实施查封、扣押 | 《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停止相关活动; (二)向涉嫌传销的组织者、经营者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和培训、集会等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五)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 (六)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七)查询涉嫌传销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的账户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 (八)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或者口头报告并经批准。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当场采取前款规定措施的,应当在事后立即报告并补办相关手续;其中,实施前款规定的查封、扣押,以及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措施,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 |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二十四、二十六、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 |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至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六十一、一百零六条;【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部门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晋政发〔2006〕19号)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至三十八; | 县级 | 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4 | 行政强制 | 2600-C-00400-141024 | 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 第三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一)进入相关企业进行检查; (二)要求相关企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五)检查有关人员的直销培训员证、直销员证等证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实施查封、扣押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二十四、二十六、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 |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至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六十一、一百零六条;【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部门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晋政发〔2006〕19号)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至三十八; | 县级 | 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5 | 行政强制 | 2600-C-00500-141024 | 对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行为实施查封、取缔 |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应当予以查封、取缔。 |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二十四、二十六、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 |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至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六十一、一百零六条;【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部门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晋政发〔2006〕19号)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至三十八; | 县级 | 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6 | 行政强制 | 2600-C-00600-141024 | 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实施扣留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六十条 公司登记机关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可以临时扣留,扣留期限不得超过10天。 |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二十四、二十六、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 |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至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六十一、一百零六条;【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部门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晋政发〔2006〕19号)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至三十八; | 县级 | 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7 | 行政强制 | 2600-C-00700-141024 | 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实施查封或者扣押 |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699号)第十一条 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二十四、二十六、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 |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至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六十一、一百零六条;【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部门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晋政发〔2006〕19号)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至三十八; | 县级 | 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8 | 行政强制 | 2600-C-00800-141024 | 对违法经营行为的涉案物品、场所实施查封或者扣押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国务院令第503号)第十五条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二十四、二十六、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 |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至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六十一、一百零六条;【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部门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晋政发〔2006〕19号)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至三十八; | 县级 | 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9 | 行政强制 | 2600-C-00900-141024 | 对违法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实施查封或者扣押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有关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单位和检验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活动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有关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单位和检验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也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6号)第四十四条 根据举报或者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有关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和检验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违法活动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有关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和检验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管理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二十四、二十六、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 |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至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六十一、一百零六条;【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部门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晋政发〔2006〕19号)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至三十八; | 县级 | 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0 | 行政强制 | 2600-C-01000-141024 | 对有证据证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实施查封或者扣押 |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422号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查处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二十四、二十六、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 |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至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六十一、一百零六条;【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部门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晋政发〔2006〕19号)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至三十八; | 县级 | 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 | 行政强制 | 2600-C-01100-141024 | 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涉案物品、场所实施查封扣押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二十四、二十六、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 |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至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六十一、一百零六条;【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部门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晋政发〔2006〕19号)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至三十八; | 县级 | 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2 | 行政强制 | 2600-C-01200-141024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产品,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二十四、二十六、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 |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至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六十一、一百零六条;【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部门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晋政发〔2006〕19号)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至三十八; | 县级 | 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3 | 行政强制 | 2600-C-01300-141024 | 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等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职权: (一)进入现场实施检查、抽取样品;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保守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予以配合,不得隐瞒有关情况。 |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二十四、二十六、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 |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至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六十一、一百零六条;【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部门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晋政发〔2006〕19号)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至三十八; | 县级 | 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4 | 行政强制 | 2600-C-01400-141024 | 对乳品质量安全案件中涉案物品、场所实施查封或者扣押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 )第四十七条 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检验报告等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 (五)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二十四、二十六、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 |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至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六十一、一百零六条;【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部门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晋政发〔2006〕19号)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至三十八; | 县级 | 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5 | 行政强制 | 2600-C-01500-141024 | 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主席令第77号)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查询、复制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簿、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四)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五)查询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采取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措施,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应当将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二十四、二十六、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 |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至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六十一、一百零六条;【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部门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晋政发〔2006〕19号)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至三十八; | 县级 | 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6 | 行政强制 | 2600-C-01600-141024 | 暂扣营业执照 |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38号)第十一条 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颁发证照的部门应当暂扣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 |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二十四、二十六、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 |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至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六十一、一百零六条;【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部门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晋政发〔2006〕19号)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至三十八; | 县级 | 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7 | 行政强制 | 2600-C-01700-141024 | 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能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第六十一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四)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五)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二十四、二十六、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 |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至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六十一、一百零六条;【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部门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晋政发〔2006〕19号)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至三十八; | 县级 | 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8 | 行政强制 | 2600-C-01800-141024 | 对危险化学品违法案件中涉案场所、物品实施查封、扣押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二十四、二十六、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 |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至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六十一、一百零六条;【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部门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晋政发〔2006〕19号)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至三十八; | 县级 | 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9 | 行政强制 | 2600-C-01900-141024 | 对代表机构违反《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的行为中涉案物品实施查封、扣押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登记机关对代表机构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三)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四)查询从事违法行为的代表机构的账户以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 |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二十四、二十六、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 |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至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六十一、一百零六条;【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部门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晋政发〔2006〕19号)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至三十八; | 县级 | 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 | 行政强制 | 2600-C-02000-141024 | 对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实施查封、扣押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条第二款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查封、扣押,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二十四、二十六、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 |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至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六十一、一百零六条;【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部门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晋政发〔2006〕19号)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至三十八; | 县级 | 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1 | 行政强制 | 2600-C-02100-141024 | 对涉嫌非法生产、销售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的查封、扣押 | 《军服管理条例》(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547号 )第十二条第二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涉嫌非法生产、销售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的行为时,可以查封、扣押涉嫌物品。 |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二十四、二十六、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 |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至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六十一、一百零六条;【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部门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晋政发〔2006〕19号)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至三十八; | 县级 | 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2 | 行政强制 | 2600-C-02200-141024 | 对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的查封、扣押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二十四、二十六、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 |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至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六十一、一百零六条;【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部门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晋政发〔2006〕19号)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至三十八; | 县级 | 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3 | 行政强制 | 2600-C-02300-141024 | 对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经营场所、商品、工具、设备等物品的查封、扣押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其涉嫌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相关情况;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的交易数据、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相关数据资料; (三)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封、扣押用于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商品、工具、设备等物品,查封用于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经营场所;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二十四、二十六、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 |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至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六十一、一百零六条;【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部门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晋政发〔2006〕19号)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至三十八; | 县级 | 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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