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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编码 | 事项 名称 | 事项 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问责依据 | 权力级别 | 实施 主体 | 备注 |
1 | 其他行政权力 | 2600-Z-00100-141024 | 抽奖式有奖销售的事前备案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十三条第二款 经营者举办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活动,应当在举办10日前,到举办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备案登记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对公司备案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责任:法定告知、作出准予或者不予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对违反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依法查处;对不备案擅自举办抽奖式有奖销售活动的,责令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山西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 《山西省抽奖式有奖销售活动备案管理规定》(晋工商经检字[2001]27号)第一条 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第四条 |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至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六十一、一百零六条;【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部门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晋政发〔2006〕19号)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至三十八; | 县级 | 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其他行政权力 | 2600-Z-00200-141024 |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引起纠纷的处理、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的调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六十条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不予受理)。受理的出具《合同争议调解受理单》。 2.审查责任:确定调解人员,交换调解申请和证据,通知双方当事人调解的时间和地点。 3.决定责任:宣布调解纪律,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当事人陈述事实和请求。 4.送达责任:达成调解协议的,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达不成调解协议的,根据情况决定组织再次调解或者宣布调解结束。 5.事后监管责任: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六十条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至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六十一、一百零六条;【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部门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晋政发〔2006〕19号)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至三十八; | 县级 | 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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