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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事项 类别 | 事项 编码 | 事项 名称 | 事项 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问责依据 | 权力 级别 | 实施 主体 | 备注 |
1 | 行政确认 | 1000-F-00100-141024 |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结果审核公布 | 《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 人职发[1994]14号)、 国务院《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1986年2月18日国务院发布施行) 原人事部《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人职发[1994]14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电话通知送达并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1986年2月18日国务院发布施行)、 【规范性文件】 原人事部《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人职发[1994]14号)" | 《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人职发[1994]14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县级 | 洪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2 | 行政确认 | 1000-F-00200-141024 | 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电话通知送达并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条 第五十七条 【部门规章】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 第五条" | 第五十七条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四到第九十四条 | 县级 | 洪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3 | 行政确认 | 1000-F-00300-141024 | 就业失业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电话通知送达并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 | 县级 | 洪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4 | 行政确认 | 1000-F-00400-141024 | 工伤认定 | 《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电话通知送达并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七条 【行政法规】《工伤认定办法》(2010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四条 |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 县级 | 洪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备注:1.行政许可类、行政确认类、其他类事项应同时报送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廉政风险防控图; 2.事项依据以2021年5月24日前公布或修订的现行法律法规等进行梳理填报;如有在2021年5月24日以后立改废释的法律法规等,由各级相关部门按照有关程序及时动态调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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