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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编码 | 事项名称 | 事项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问责依据 | 权力级别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2300-A-00100-141024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行政法规】 国务院令 第673号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2号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进行审查后,提出办理意见 (核准项目审查项目申请报告书、规划审查意见、用地预审意见)。 3.决定责任:给予核准或者不予核准。(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文书,通知当事人,实行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开展后续监督管理,进行实地检查等。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 第六十条~第七十条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 第四十六条 |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 | 县级 | 洪洞县能源局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编码 | 事项名称 | 事项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问责依据 | 权力级别 | 实施主体 | 备注 |
2 | 行政许可 | 2300-A-00200-141024 |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审批 | 【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1987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 (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6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进行审查后,提出办理意见 (会同县供电公司现场勘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给予批准或者不予批准。(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文书,通知当事人,实行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供电营业区划监管。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开展后续监督管理,进行实地检查等。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一条 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 |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 | 县级 | 洪洞县能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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