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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奖励事项梳理调整填报表 | ||||||||||
单位(盖章) | 分管领导签字: | 2021年5月27日 |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编码 | 事项名称 | 事项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问责依据 | 权力级别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 | 行政奖励 | 2300-H-00100-141024 | 对全县节能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表彰奖励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中有显著成绩以及检举严重浪费能源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法规】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对节能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 1.制定方案责任:落实节能奖惩制度,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县节约能源工作领导组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与县人社局联合发文实施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山西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及奖励办法》:《山西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及奖励办法》(晋政[2008]16号) 2、《山西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山西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晋办发[2014]34号)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县级 | 洪洞县能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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