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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项梳理调整填报表 | ||||||||||
单位(盖章) | 分管领导签字: | 2021年5月27日 |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编码 | 事项名称 | 事项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问责依据 | 权力级别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 | 行政处罚 | 2300-B-00100-141024 | 对核准的(能源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2.《山西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42号)第二十四条 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管道建设和保护工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审批或者核准,擅自建设管道的; (二)擅自改变经审批或者核准设计方案的;(三)未经审批或者核准,擅自改建或者搬迁的。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部门移交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做出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由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经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处罚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1.立案责任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2.调查责任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3.审查责任依据《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五条;4.告知责任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五条;5.决定责任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五条;6.送达责任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7.执行责任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8.其他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条; | 县级 | 洪洞县能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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