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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事项 类别 | 事项 编码 | 事项 名称 | 事项 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问责依据 | 权力 级别 | 实施 主体 | 备注 |
1 | 其他权力 | 0700-Z-00100-140000 | 城镇道路、广场、桥梁、居住区和具有地名意义的大型建筑物命名和更名 | 1、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条 《条例》所称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包括山、河、湖、海、沙滩、岬角、海湾、水道、地形区等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包括各级行政区域和各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所辖区域名称;居民地名称,包括城镇、区片、开发区、自然村、片村、农林牧渔点及街、巷、居民区、楼群(含楼、门号码)、建筑物等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还包括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企业事业单位等名称。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受理责任:受理辖区内个人或单位提出的地名命名或更名申请并一次性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 3、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材料。 5、转报责任:将提交的材料及初审意见转报县级人民政府并将处理意见转报申请人。 | 《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政部民行发(1996)7号) |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 | 县级 | 县 民政局 | |
2 | 其他权力 | 0700-Z-00200-140000 | 辖区内地名命名更名有关事项备案 | 【行政法规】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民政部1997年6月18日制定发出) 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与更名 第十二条 地名的命名、更名由地名管理部门负责承办。行政区域名称的命名、更名,由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部门共同协商承办。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其命名、更名有该专业部门负责承办,但应事先征得当地地名管理部门的同意。 | 1.受理责任:按县政府批转的地名命名、更名事项办理公文予以受理。 2.审核责任:组织实地考察调研,听取各方意见按规定程序进行操作,对申报材料的审核严格把关。 3.决定责任:经审查符合地名命名、更名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报县政府审批。 4.送达责任:地名命名、更名事项审批通过后,按照审批权限由各级民政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政部民行发(1996)7号) |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 | 县级 | 县 民政局 | |
3 | 其他权力 | 0700-Z-00300-140000 | 辖区内行政区划调整的有关事项备案 | 【规章】 《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国家民政部区划地名司1985年1月15日颁布) 第五条 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变更时,同时报送民政部备案。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乡、镇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 1.受理责任:按县政府批转的区划调整事项办理公文予以受理。 2.审核责任:组织实地考察调研,听取各方意见按规定程序进行操作,对申报材料的审核严格把关。 3.决定责任:经审查符合区划调整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报县政府审批。 4.送达责任:区划调整事项审批通过后,按照审批权限由各级民政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政部民行发(1996)7号) |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 | 县级 | 县 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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