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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事项 类别 | 事项 编码 | 事项 名称 | 事项 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问责依据 | 权力 级别 | 实施 主体 | 备注 |
1 | 行政给付 | 0700-G-00100-140000 | 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 | 【规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 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机构抚养孤儿养育标准应高于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地方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到位;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地方支出孤儿基本生活费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补助。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按时发放,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用于孤儿。 | 1.申请责任:由孤儿或其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审核责任:乡镇政府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3.审批责任:县级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批工作。符合条件的,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4.事后监督责任:材料整理归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四、严格规范发放程序 孤儿基本生活费的管理既要严格规范,又要考虑到孤儿养育的特点和城乡实际,因地制宜,采取合理可行的办法和程序。(一)申请、审核和审批。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为保护孤儿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省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底之前,将本地区截止上一年底的孤儿人数、保障标准、资金安排情况联合上报民政部、财政部。 |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 | 县级 | 县民政局 | |
2 | 行政给付 | 0700-G-00200-140000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证明材料,核对相关信息及以往办理记录。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办理意见,由县财政打卡发放。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资料。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二、主要内容(一)补贴对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城乡低保家庭中所有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 |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 | 县级 | 县民政局 | |
3 | 行政给付 | 0700-G-00300-140000 | 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救助给付 | 【行政法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第二条、第四条 | 1.受理环节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环节责任。了解流浪乞讨人员情况,甄别救助类型。 3.决定环节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办理登记、建立档案,并给与救助。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救助并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生活必需品,提供住处或安排其返乡,对难以查明家庭情况的,发布寻亲公告,确实无法查明的,报请有关部门,办理安置事宜等。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 |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 | 县级 | 县民政局 | |
4 | 行政给付 | 0700-G-00400-140000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给付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三章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 1.受理环节责任: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2.审查环节责任: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管委会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3.决定环节责任: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县民政局应对城乡特困供养的情况如实记载,制作档案妥善保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 | 县级 | 县民政局 | |
5 | 行政给付 | 0700-G-00500-140000 | 临时救助金给付 | 【行政法规】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晋政发〔2015〕3号) 【地方性文件】《洪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洪政办发〔2019〕153号) | 1.受理环节责任:申请材料:(1)个人申请、家庭成员工作生活现状(签字并摁手印);(2)《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3)本人及家庭成员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4)病例材料(如诊断证明)和治疗费收据复印件;(5)公安部门提供的突发事件现场勘查资料、事故责任证明及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损失证明复印件;(6)残疾证复印件;(7)农商行卡复印件;(8)评议公示照片及会议记录(盖章生效);民政局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2.审核办理环节责任: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村(社区)委员会上报的材料后,组织人员认真进行审核,确认情况属实、材料齐全后由乡镇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在《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加盖乡镇人民政府民政专用章。上报县民政局进行审批。 3.决定环节责任:民政局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办理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审批。 4.事后监管:县民政局要加强临时救助的档案管理,将申请书、家庭户口本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意外伤害和疾病证明、医疗票据、入户调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会议纪要、有关影像资料等纳入归档范围,确保档案规范完整,做到有据可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法规】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晋政发〔2015〕3号) 【地方性文件】《洪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洪政办发〔2019〕153号) |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 | 县级 | 县民政局 | |
6 | 行政给付 | 0700-G-00600-140000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 | 【行政法规】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二条 |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时所需材料。 2.审查环节责任:(乡)镇人民民政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入户调查,组织村民代表进行听证评议,评议通过的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上报县民政局。 3.决定环节责任:县民政局对(乡)镇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按不低于30%抽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反馈(乡)镇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进行社会化发放。不符合条件退回材料,并由(乡)镇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监管环节责任: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管委会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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