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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56项)

202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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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项梳理调整填报表
   单位(盖章)                  分管领导签字:                                              2021年5月26日

事项
类别
事项
编码
事项
名称
事项
依据
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问责依据权力
级别
实施
主体
备注
1行政处罚1700-B
-00100-141024
对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被告知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和不服行政处罚的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案件材料立卷。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十五、十八、二十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八、九、十二条。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三十六、三十七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九、二十五、二十七条。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九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四十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九、四十八条。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五十、五十一、五十二、五十四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到六十二条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四十六条
县级洪洞县
林业局

2行政处罚1700-B
-00200-141024
对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七十八条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四十二条
1.立案责任:发现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被告知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和不服行政处罚的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案件材料立卷。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十五、十八、二十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八、九、十二条。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三十六、三十七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九、二十五、二十七条。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九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四十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九、四十八条。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五十、五十一、五十二、五十四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到六十二条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四十六条
县级洪洞县
林业局

3行政处罚1700-B
-00300-141024
对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七十七条
1.立案责任:发现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被告知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和不服行政处罚的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十五、十八、二十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八、九、十二条。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三十六、三十七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九、二十五、二十七条。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九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四十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九、四十八条。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五十、五十一、五十二、五十四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到六十二条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四十六条
县级洪洞县
林业局

4行政处罚1700-B
-00400-141024
对因生产、生活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四十二条
1.立案责任:发现因生产、生活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被告知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和不服行政处罚的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十五、十八、二十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八、九、十二条。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三十六、三十七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九、二十五、二十七条。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九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四十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九、四十八条。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五十、五十一、五十二、五十四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到六十二条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四十六条
县级洪洞县
林业局

5行政处罚1700-B
-00500-141024
对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1.立案责任:发现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被告知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和不服行政处罚的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十五、十八、二十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八、九、十二条。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三十六、三十七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九、二十五、二十七条。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九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四十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九、四十八条。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五十、五十一、五十二、五十四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到六十二条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四十六条
县级洪洞县
林业局

6行政处罚1700-B
-00600-141024
对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五条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被告知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和不服行政处罚的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十五、十八、二十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八、九、十二条。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三十六、三十七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九、二十五、二十七条。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九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四十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九、四十八条。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五十、五十一、五十二、五十四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到六十二条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四十六条
县级洪洞县
林业局

7行政处罚1700-B
-00700-141024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被告知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和不服行政处罚的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十五、十八、二十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八、九、十二条。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三十六、三十七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九、二十五、二十七条。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九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四十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九、四十八条。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五十、五十一、五十二、五十四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到六十二条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四十六条
县级洪洞县
林业局

8行政处罚1700-B
-00800-141024
对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
1.立案责任:发现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被告知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和不服行政处罚的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十五、十八、二十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八、九、十二条。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三十六、三十七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九、二十五、二十七条。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九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四十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九、四十八条。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五十、五十一、五十二、五十四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十八条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到六十二条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四十六条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三条
县级洪洞县
林业局

9行政处罚1700-B
-00900-141024
对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三十五条
1.立案责任:发现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被告知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和不服行政处罚的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十五、十八、二十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八、九、十二条。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三十六、三十七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九、二十五、二十七条。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九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四十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九、四十八条。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五十、五十一、五十二、五十四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十八条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到六十二条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四十六条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三条
县级洪洞县
林业局

10行政处罚1700-B
-01000-141024
对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三十三条
1.立案责任:发现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被告知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和不服行政处罚的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十五、十八、二十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八、九、十二条。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三十六、三十七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九、二十五、二十七条。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九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四十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九、四十八条。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五十、五十一、五十二、五十四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十八条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到六十二条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四十六条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三条
县级洪洞县
林业局

11行政处罚1700-B
-01100-141024
对因自卫而击伤、击毙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隐瞒不报并私自处理的处罚《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八条1.立案责任:发现因自卫而击伤、击毙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隐瞒不报并私自处理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被告知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和不服行政处罚的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十五、十八、二十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八、九、十二条。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三十六、三十七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九、二十五、二十七条。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九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四十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九、四十八条。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五十、五十一、五十二、五十四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十八条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到六十二条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四十六条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三条
县级洪洞县
林业局

12行政处罚1700-B
-01200-141024
对在禁猎区破坏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三十六条
1.立案责任:发现破坏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被告知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和不服行政处罚的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十五、十八、二十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八、九、十二条。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三十六、三十七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九、二十五、二十七条。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九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四十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九、四十八条。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五十、五十一、五十二、五十四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十八条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到六十二条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四十六条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三条
县级洪洞县
林业局

13行政处罚1700-B
-01300-141024
对在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集中繁殖地、越冬地、停歇地破坏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的处罚《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八条
1.立案责任:发现破坏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被告知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和不服行政处罚的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十五、十八、二十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八、九、十二条。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三十六、三十七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九、二十五、二十七条。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九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四十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九、四十八条。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五十、五十一、五十二、五十四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十八条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到六十二条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四十六条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三条
县级洪洞县
林业局

14行政处罚1700-B
-01400-141024
对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三十八条
1.立案责任:发现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被告知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和不服行政处罚的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十五、十八、二十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八、九、十二条。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三十六、三十七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九、二十五、二十七条。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九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四十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九、四十八条。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五十、五十一、五十二、五十四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十八条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到六十二条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四十六条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三条
县级洪洞县
林业局

15行政处罚1700-B
-01500-141024
对伪造、倒卖、转让经营许可证、准运证、特许猎捕证的处罚《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八条1.立案责任:发现伪造、倒卖、转让经营许可证、准运证、特许猎捕证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被告知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和不服行政处罚的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十五、十八、二十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八、九、十二条。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三十六、三十七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九、二十五、二十七条。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九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四十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九、四十八条。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五十、五十一、五十二、五十四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十八条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到六十二条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四十六条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三条
县级洪洞县
林业局

16行政处罚1700-B
-01600-141024
对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1.立案责任:发现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被告知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和不服行政处罚的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十五、十八、二十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八、九、十二条。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三十六、三十七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九、二十五、二十七条。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九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四十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九、四十八条。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五十、五十一、五十二、五十四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十八条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到六十二条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四十六条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三条
县级洪洞县
林业局

17行政处罚1700-B
-01700-141024
对非法出售、收购、运输(含承运)、携带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处罚《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九条1.立案责任:发现非法出售、收购、运输(含承运)、携带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被告知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和不服行政处罚的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十五、十八、二十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八、九、十二条。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三十六、三十七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九、二十五、二十七条。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九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四十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九、四十八条。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五十、五十一、五十二、五十四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十八条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到六十二条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四十六条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三条
县级洪洞县
林业局

18行政处罚1700-B
-01800-141024
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四十条
1.立案责任:发现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被告知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和不服行政处罚的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十五、十八、二十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八、九、十二条。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三十六、三十七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九、二十五、二十七条。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九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四十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九、四十八条。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五十、五十一、五十二、五十四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十八条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到六十二条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四十六条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三条
县级洪洞县
林业局

19行政处罚1700-B
-01900-141024
对在退耕还林活动中,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的处罚《退耕还林条例》第五十七条1.立案责任:发现在退耕还林活动中,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被告知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和不服行政处罚的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十五、十八、二十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八、九、十二条。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三十六、三十七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九、二十五、二十七条。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九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四十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九、四十八条。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五十、五十一、五十二、五十四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退耕还林条例》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八条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到六十二条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四十六条
县级洪洞县
林业局

20行政处罚1700-B
-02000-141024
对销售、供应不符合规定种苗的处罚《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令第367号)
第六十条
1.立案责任:发现销售、供应不符合规定种苗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被告知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和不服行政处罚的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十五、十八、二十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八、九、十二条。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三十六、三十七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九、二十五、二十七条。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九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四十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九、四十八条。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五十、五十一、五十二、五十四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退耕还林条例》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八条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到六十二条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四十六条
县级洪洞县
林业局

21行政处罚1700-B
-02100-141024
对擅自复耕、林粮间作、在项目区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活动的处罚《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二条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复耕、林粮间作、在项目区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活动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被告知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和不服行政处罚的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十五、十八、二十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八、九、十二条。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三十六、三十七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九、二十五、二十七条。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九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四十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九、四十八条。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五十、五十一、五十二、五十四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退耕还林条例》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八条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到六十二条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四十六条
县级洪洞县
林业局

22行政处罚1700-B
-02200-141024
对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处罚《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1.立案责任:发现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被告知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和不服行政处罚的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十五、十八、二十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八、九、十二条。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三十六、三十七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九、二十五、二十七条。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九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四十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九、四十八条。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五十、五十一、五十二、五十四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到六十二条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四十六条
县级洪洞县
林业局

23行政处罚1700-B
-02300-141024
对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处罚《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号)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六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被告知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和不服行政处罚的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十五、十八、二十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八、九、十二条。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三十六、三十七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九、二十五、二十七条。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九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四十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九、四十八条。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五十、五十一、五十二、五十四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到六十二条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四十六条
县级洪洞县
林业局

24行政处罚1700-B
-02400-141024
对未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第三十条
《山西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1.立案责任:发现对未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被告知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和不服行政处罚的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十五、十八、二十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八、九、十二条。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三十六、三十七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九、二十五、二十七条。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九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四十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九、四十八条。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五十、五十一、五十二、五十四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到六十二条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四十六条
县级洪洞县
林业局

25行政处罚1700-B
-02500-141024
对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处罚《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
《山西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1.立案责任:发现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被告知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和不服行政处罚的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十五、十八、二十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八、九、十二条。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三十六、三十七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九、二十五、二十七条。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九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四十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九、四十八条。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五十、五十一、五十二、五十四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到六十二条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四十六条
县级洪洞县
林业局

26行政处罚1700-B
-02600-141024
对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处罚《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
《山西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1.立案责任:发现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被告知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和不服行政处罚的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十五、十八、二十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八、九、十二条。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三十六、三十七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九、二十五、二十七条。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九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四十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九、四十八条。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五十、五十一、五十二、五十四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到六十二条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四十六条
县级洪洞县
林业局

27行政处罚1700-B
-02700-141024
对未按照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处罚《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照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出具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将《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违法行为及处罚情况。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期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十五、十八、二十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八、九、十二条。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三十六、三十七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九、二十五、二十七条。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九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四十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九、四十八条。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五十、五十一、五十二、五十四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到六十二条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四十六条
县级洪洞县
林业局

28行政处罚1700-B
-02800-141024
对伪造《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的处罚《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1.立案责任:发现伪造《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出具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将《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违法行为及处罚情况。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期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十五、十八、二十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八、九、十二条。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三十六、三十七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九、二十五、二十七条。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九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四十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九、四十八条。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五十、五十一、五十二、五十四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到六十二条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四十六条
县级洪洞县
林业局

29行政处罚1700-B
-02900-141024
对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国务院修订通过)
第四十八条
1.立案责任:发现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出具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将《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违法行为及处罚情况。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期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十五、十八、二十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八、九、十二条。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三十六、三十七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九、二十五、二十七条。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九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四十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九、四十八条。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五十、五十一、五十二、五十四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到六十二条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四十六条
县级洪洞县
林业局

30行政处罚1700-B
-03000-141024
对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森林防火条例》
  第四十九条
1.立案责任:发现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出具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将《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违法行为及处罚情况。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期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十五、十八、二十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八、九、十二条。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三十六、三十七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九、二十五、二十七条。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九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四十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九、四十八条。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五十、五十一、五十二、五十四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到六十二条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四十六条
县级洪洞县
林业局

31行政处罚1700-B
-03100-141024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森林防火条例》  第五十条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出具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将《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违法行为及处罚情况。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期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十五、十八、二十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八、九、十二条。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三十六、三十七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九、二十五、二十七条。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九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四十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九、四十八条。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五十、五十一、五十二、五十四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到六十二条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四十六条
县级洪洞县
林业局

32行政处罚1700-B
-03200-141024
对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处罚《森林防火条例》
第五十一条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出具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将《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违法行为及处罚情况。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期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十五、十八、二十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八、九、十二条。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三十六、三十七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九、二十五、二十七条。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九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四十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九、四十八条。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五十、五十一、五十二、五十四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到六十二条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四十六条
县级洪洞县
林业局

33行政处罚1700-B
-03300-141024
对防火期内,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处罚《森林防火条例》
第五十二条
1.立案责任:发现防火期内,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出具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将《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违法行为及处罚情况。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期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十五、十八、二十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八、九、十二条。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三十六、三十七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九、二十五、二十七条。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九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四十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九、四十八条。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五十、五十一、五十二、五十四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到六十二条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四十六条
县级洪洞县
林业局

34行政处罚1700-B
-03400-141024
对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处罚《森林防火条例》
第五十二条
1.立案责任:发现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出具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将《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违法行为及处罚情况。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期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十五、十八、二十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八、九、十二条。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三十六、三十七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九、二十五、二十七条。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九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四十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九、四十八条。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五十、五十一、五十二、五十四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到六十二条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四十六条
县级洪洞县
林业局

35行政处罚1700-B
-03500-141024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处罚《森林防火条例》
第五十二条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出具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将《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违法行为及处罚情况。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期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十五、十八、二十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八、九、十二条。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三十六、三十七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九、二十五、二十七条。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九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四十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九、四十八条。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五十、五十一、五十二、五十四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到六十二条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四十六条
县级洪洞县
林业局

36行政处罚1700-B
-03600-141024
对造成森林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1.立案责任:发现造成森林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出具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将《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违法行为及处罚情况。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期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十五、十八、二十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八、九、十二条。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三十六、三十七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九、二十五、二十七条。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九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四十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九、四十八条。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五十、五十一、五十二、五十四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到六十二条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四十六条
县级洪洞县
林业局

37行政处罚1700-B
-03700-141024
对在森林防火期内,未领取林区用火许可证,在野外用火或公路、铁路和田间林带烧灰积肥,但未造成损失的处罚《山西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
  第十九条
1.立案责任:发现在森林防火期内,未领取林区用火许可证,在野外用火或公路、铁路和田间林带烧灰积肥,但未造成损失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出具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将《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违法行为及处罚情况。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期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十五、十八、二十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八、九、十二条。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三十六、三十七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九、二十五、二十七条。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九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四十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九、四十八条。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五十、五十一、五十二、五十四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到六十二条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四十六条
县级洪洞县
林业局

38行政处罚1700-B
-03800-141024
对在封山禁牧区域从事破坏封山禁牧的行为和活动的处罚《山西省封山禁牧办法》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1.立案责任:发现在封山禁牧区域从事破坏封山禁牧的行为和活动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出具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将《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违法行为及处罚情况。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期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十五、十八、二十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八、九、十二条。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三十六、三十七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九、二十五、二十七条。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九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四十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九、四十八条。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五十、五十一、五十二、五十四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到六十二条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四十六条
《山西省封山禁牧办法》第十五条
县级洪洞县
林业局

39行政处罚1700-B
-03900-141024
对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二十四条 
1.立案责任:发现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被告知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和不服行政处罚的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十五、十八、二十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八、九、十二条。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三十六、三十七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九、二十五、二十七条。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九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四十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九、四十八条。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五十、五十一、五十二、五十四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到六十二条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四十六条
县级洪洞县
林业局

40行政处罚1700-B
-04000-141024
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二十六条
1.立案责任:发现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被告知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和不服行政处罚的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十五、十八、二十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八、九、十二条。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三十六、三十七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九、二十五、二十七条。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九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四十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九、四十八条。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五十、五十一、五十二、五十四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到六十二条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四十六条
县级洪洞县
林业局

41行政处罚1700-B
-04100-141024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
1.立案责任:发现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被告知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和不服行政处罚的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十五、十八、二十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八、九、十二条。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三十六、三十七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九、二十五、二十七条。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九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四十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九、四十八条。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五十、五十一、五十二、五十四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到六十二条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四十六条
县级洪洞县
林业局

42行政处罚1700-B
-04200-141024
对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十二条
1.立案责任:发现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被告知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和不服行政处罚的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十五、十八、二十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八、九、十二条。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三十六、三十七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九、二十五、二十七条。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九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四十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九、四十八条。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五十、五十一、五十二、五十四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条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到六十二条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四十六条
县级洪洞县
林业局

43行政处罚1700-B
-04300-141024
对有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假冒授权品种、违反规定进出口及推广销售林木种子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一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种子法》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被告知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和不服行政处罚的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十五、十八、二十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八、九、十二条。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三十六、三十七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九、二十五、二十七条。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九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四十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九、四十八条。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五十、五十一、五十二、五十四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条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到六十二条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四十六条
县级洪洞县
林业局

44行政处罚1700-B
-04400-141024
对违反规定,生产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照《种子法》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被告知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和不服行政处罚的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十五、十八、二十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八、九、十二条。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三十六、三十七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九、二十五、二十七条。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九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四十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九、四十八条。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五十、五十一、五十二、五十四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条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到六十二条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四十六条
县级洪洞县
林业局

45行政处罚1700-B
-04500-141024
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十七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种子法》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被告知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和不服行政处罚的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十五、十八、二十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八、九、十二条。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三十六、三十七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九、二十五、二十七条。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九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四十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九、四十八条。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五十、五十一、五十二、五十四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条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到六十二条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四十六条
县级洪洞县
林业局

46行政处罚1700-B
-04600-141024
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四十三条
1.立案责任:发现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被告知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和不服行政处罚的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县级洪洞县
林业局

47行政处罚1700-B
-04700-141024
对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八十三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规定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被告知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和不服行政处罚的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十五、十八、二十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八、九、十二条。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三十六、三十七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九、二十五、二十七条。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九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四十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九、四十八条。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五十、五十一、五十二、五十四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条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到六十二条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四十六条
县级洪洞县
林业局

48行政处罚1700-B
-04800-141024
对收购珍贵树木种子或者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八十四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规定收购珍贵树木种子或者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被告知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和不服行政处罚的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十五、十八、二十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八、九、十二条。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三十六、三十七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九、二十五、二十七条。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九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四十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九、四十八条。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五十、五十一、五十二、五十四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条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到六十二条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四十六条
县级洪洞县
林业局

49行政处罚1700-B
-04900-141024
对未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八十六条
1.立案责任:发现未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被告知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和不服行政处罚的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十五、十八、二十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八、九、十二条。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三十六、三十七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九、二十五、二十七条。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九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四十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九、四十八条。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五十、五十一、五十二、五十四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条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到六十二条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四十六条
县级洪洞县
林业局

50行政处罚1700-B
-05000-141024
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八十七条
1.立案责任:发现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被告知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和不服行政处罚的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十五、十八、二十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八、九、十二条。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三十六、三十七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九、二十五、二十七条。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九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四十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九、四十八条。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五十、五十一、五十二、五十四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条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到六十二条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四十六条
县级洪洞县
林业局

51行政处罚1700-B
-05100-141024
对拒绝、阻挠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八十条
1.立案责任:发现阻挠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被告知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和不服行政处罚的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十五、十八、二十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八、九、十二条。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三十六、三十七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九、二十五、二十七条。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九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四十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九、四十八条。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五十、五十一、五十二、五十四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条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到六十二条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四十六条
县级洪洞县
林业局

52行政处罚1700-B
-05200-141024
对擅自占用永久性生态公益林地,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山西省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占用永久性生态公益林地,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被告知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和不服行政处罚的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十五、十八、二十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八、九、十二条。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三十六、三十七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九、二十五、二十七条。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九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四十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九、四十八条。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五十、五十一、五十二、五十四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到六十二条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四十六条
《山西省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
县级洪洞县
林业局

53行政处罚1700-B
-005300-141024
对在永久性生态公益林范围内进行采脂、割漆、剥树皮、掘根等活动的处罚《山西省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条例》第四十条1.立案责任:发现在永久性生态公益林范围内进行采脂、割漆、剥树皮、掘根等活动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被告知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和不服行政处罚的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十五、十八、二十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八、九、十二条。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三十六、三十七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九、二十五、二十七条。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九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四十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九、四十八条。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五十、五十一、五十二、五十四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到六十二条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四十六条
《山西省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
县级洪洞县
林业局

54行政处罚1700-B
-05400-141024
对在永久性生态公益林范围内进行开垦、采土、采石、采砂等活动的处罚《山西省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1.立案责任:发现在永久性生态公益林范围内进行开垦、采土、采石、采砂等活动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被告知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和不服行政处罚的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十五、十八、二十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八、九、十二条。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三十六、三十七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九、二十五、二十七条。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九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四十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九、四十八条。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五十、五十一、五十二、五十四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到六十二条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四十六条
《山西省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
县级洪洞县
林业局

55行政处罚1700-B
-05500-141024
对在永久性生态公益林范围内新建公共墓地、露天采矿的处罚《山西省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1.立案责任:发现在永久性生态公益林范围内新建公共墓地、露天采矿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被告知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和不服行政处罚的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十五、十八、二十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八、九、十二条。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三十六、三十七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九、二十五、二十七条。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九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四十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九、四十八条。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五十、五十一、五十二、五十四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到六十二条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四十六条
《山西省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
县级洪洞县
林业局

56行政处罚1700-B
-05600-141024
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设施和界桩、标牌的处罚《山西省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1.立案责任:发现破坏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设施和界桩、标牌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被告知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和不服行政处罚的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十五、十八、二十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八、九、十二条。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三十六、三十七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九、二十五、二十七条。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九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四十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九、四十八条。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五十、五十一、五十二、五十四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到六十二条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四十六条
《山西省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
县级洪洞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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