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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2项)

202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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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事项梳理调整填报表
   单位(盖章)                  分管领导签字:                                           2021年5月26日

事项
类别
事项
编码
事项
名称
事项
依据
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问责依据权力
级别
实施
主体
备注
1


1700-C
-00100-141024
代为恢复林业服务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五条 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1.审查催告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未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涉及金钱给付的,明确告知金额和给付方式)及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经批准作出代履行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3.代履行责任: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代履行时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4.追缴代履行费用责任:核算代履行费用,并向被履行单位追缴费用。
    5.监管责任:加强执法巡查和法规宣传。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4.同3.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3.同1.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6.同1.
县级林业局
2行政强制事项梳理调整填报表1700-C
-00200-141024
代为补种树木、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十一条1.催告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催告违法人补种树木,下达限期补种通并直接送达当事人.
2.听取陈述申辩责任:在催告之后,作出行政强制决定之前,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决定责任:当事人逾期不补种的或补种不符合要求的,林业主管部门应通过调查取证,依照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是否采取强制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4.送达责任:应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
5.执行责任:指定没有利害关系,有补种能力的单位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6.监管责任:对补种树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应以书面形式作出;
2.《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收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3-2.《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第三十七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做强制执行决定4.《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第三十八条  催告书、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3.《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森林法》(1998年)第十三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3.同1.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6.同1.
县级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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