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人民政府 © 版权所有
承办单位:洪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晋ICP备12000921号 网站标识码:1410240020
联系电话:0357-6222148
涉密文件严禁上网
洪洞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提示:使用大于1366*768分辨率/IE10.0或以上浏览器可以获得最佳浏览效果!
序 号 | 事项 类别 | 事项 编码 | 事项 名称 | 事项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问责 依据 | 权力 级别 | 实施 主体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0300-A-00100-141024 | 依法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14条第2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审批实施义务教育的特长生学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14条第2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县级行使 | 教育科技局 | |
2 | 行政许可 | 0300-A-00200-141024 | 民办学校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 审批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县级行使 | 教育科技局 | |
3 | 行政许可 | 0300-A-00300-141024 |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学前教育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 第二十七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修订)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 1.审查核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设立、变更、终止是否符合实情,是否符合县及乡镇的学校布局规划,有无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可持续发展; 2.审查核实是否依程序进行审批,体现教育的公平公正; 3.抓好设立、变更、终止审批后的监督落实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修订)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三十九条 | 县级行使 | 教育科技局 | |
4 | 行政许可 | 0300-A-00400-141024 | 普通高中学校设置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十七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 1.受理责任: 根据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资格证,按规定报上级部门备案,信息公开。 5.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七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县级行使 | 教育科技局 | |
5 | 行政许可 | 0300-A-00500-141024 | 举办初等职业学校审核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1997年9月28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七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职业学校办学条件,考察组成员依照各科室职能分工进行专项考察。对符合办学条件的,考察组提出考察建议,在《职业学校举办批准书》上签署意见,报局委会审定。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整改建议和理由。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告知责任:按照局领导的签发,发文件批复进行告知,批复材料归档。对审定通过的,通知申请人领取批复文件。对不予批准的,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1997年9月28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七条 |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 县级行使 | 教育科技局 | |
6 | 行政许可 | 0300-A-00600-141024 | 实施学前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的民办学校聘任校长核准 |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四条:民办学校参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五)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学校校长、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教师法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申请的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资格证,按规定报上级部门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三条:民办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五)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 |
主办单位: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人民政府 © 版权所有
承办单位:洪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晋ICP备12000921号 网站标识码:1410240020
联系电话:0357-6222148
涉密文件严禁上网
洪洞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提示:使用大于1366*768分辨率/IE10.0或以上浏览器可以获得最佳浏览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