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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6项)

202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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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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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码
事项
名称
事项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问责
依据
权力
级别
实施
主体
备注
1行政许可0300-A-00100-141024依法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14条第2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审批实施义务教育的特长生学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14条第2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县级行使教育科技局
2行政许可0300-A-00200-141024民办学校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审批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县级行使教育科技局
3行政许可0300-A-00300-141024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学前教育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
    第二十七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修订)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1.审查核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设立、变更、终止是否符合实情,是否符合县及乡镇的学校布局规划,有无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可持续发展;
2.审查核实是否依程序进行审批,体现教育的公平公正;
3.抓好设立、变更、终止审批后的监督落实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修订)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三十九条
县级行使教育科技局
4行政许可0300-A-00400-141024普通高中学校设置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十七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1.受理责任:
根据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资格证,按规定报上级部门备案,信息公开。
5.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七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县级行使教育科技局
5行政许可0300-A-00500-141024举办初等职业学校审核【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1997年9月28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七条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职业学校办学条件,考察组成员依照各科室职能分工进行专项考察。对符合办学条件的,考察组提出考察建议,在《职业学校举办批准书》上签署意见,报局委会审定。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整改建议和理由。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告知责任:按照局领导的签发,发文件批复进行告知,批复材料归档。对审定通过的,通知申请人领取批复文件。对不予批准的,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1997年9月28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七条《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县级行使教育科技局
6行政许可0300-A-00600-141024实施学前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的民办学校聘任校长核准【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四条:民办学校参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五)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学校校长、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教师法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申请的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资格证,按规定报上级部门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三条:民办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五)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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