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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事项 类别 | 事项 编码 | 事项名称 | 事项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问责依据 | 权力级别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 | 行政确认 | 0300-F-00100-141024 | 普通话水 平测试组织 | 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事情《〈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山西省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关于在教育系统实施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制度的决定》(晋教语办[1999]4号)《山西省普通话水平测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晋教语办[1999]6号)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做出转报决定(不准转道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转报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 5、监管责任:及时处理上级相关部门的反馈信息。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四条:普通话水平测试由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共同组织实施,对合格者颁发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2003年教育部令第16号) | 县级行使 | 教育科技局 | |
2 | 行政确认 | 0300-F-00200-141024 |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 【法律】《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对学校、教师和拟选对象等进行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下发任命文,并报县级教育部门人事股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聘任校长进行年中和年终考核,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第二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中小学教师资格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第六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组织、管理、监督和实施。第十二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须由本人申请,所在学校集体办理,按照人事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第十八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申报材料的初审,提出注册结论的建议;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申报工作的复核;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注册申请进行终审,并在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注册结论及有关信息。 |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 | 县级行使 | 教育科技局 | |
3 | 行政确认 | 0300-F-00300-141024 |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 | 【部门规章】《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2013年教育部令第7号) 第三条、第四条、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第十一条【规范性文件】《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晋教基〔2014〕13号) 第三条、第七条、 第十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 2、审核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查阅文件和资料 3、决定阶段责任:审核确认办理相关手续或做出不予确认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监管 |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2013年教育部令第7号) 第三条、第四条、第十条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第十一条《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晋教基〔2014〕13号) 第三条、第七条、 第十条 |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 县级行使 | 教育科技局 | |
4 | 行政确认 | 0300-F-00400-141024 | 中小学幼儿教师培训基地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三十四条 三十七条~四十条 六十条~七十条 《山西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中小学幼儿教师培训基地核准的机构进行实地考察;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认定或不予认定的决定(不予认定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印发送达文书,予以命名挂牌;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检查,实行动态管理,对违规学校取消其中小学幼儿教师培训基地称号。 6.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政府规章】《山西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1999年省政府令第135号)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 《山西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 县级行使 | 教育科技局 | |
5 | 行政确认 | 0300-F-00500-141024 | 中小学校长及教师职务评聘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六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二十八条、 第三十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对学校、教师和拟选对象等进行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下发任命文,并报县级教育部门人事股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聘任校长进行年中和年终考核,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按照各自的管理权限负责教师的职务评聘、交流、考核、奖惩等工作。 |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 县级行使 | 教育科技局 | |
6 | 行政确认 | 0300-F-00600-141024 | 幼儿园办园等级确认 | 《幼儿园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第六条、第二十二条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单位)贯彻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第六点;《临汾市幼儿园分类评审标准(试行)》及相关通知。 |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十二条;《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03]62号)第六点;《临汾市幼儿园分类评审标准》(临教基[2005]16号) | 《幼儿园管理条例》、《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03]62号)、《临汾市幼儿园分类评审标准》(临教基[2005]16号) | 县级行使 | 教育科技局 | |
7 | 行政确认 | 0300-F-00700-141024 | 中小学教师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 法律文号 :职改字〔1986〕112号 条款名称:第三条、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内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教师法及教师资格制度细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申请的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资格证,按规定报上级部门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五条 【行政法规】《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国发[1986]27号)【规范性文件】《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通知》(职改[1986]第111号)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112号)第三条、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规范性文件】 《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112号)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 《中小学职称评 审实施方案》 | 县级行使 | 教育科技局 | |
8 | 行政确认 | 0300-F-00800-141024 | 公办幼儿园登记注册(城市幼儿园登记注册、农村幼儿园备案) | 《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8月20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9月11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山西省幼儿园管理实施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第十六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第三条;《关于对全市各级各类幼儿园(班)重新登记注册的通知》(临教基[2013]9号) |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山西省幼儿园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关于对全市各级各类幼儿园(班)重新登记注册的通知》(临教基[2013]9号) | 《幼儿园管理条例》、《山西省幼儿园管理实施办法》、临汾市《关于对全市各级各类幼儿园(班)重新登记注册的通知》(临教基[2013]9号) | 县级行使 | 教育科技局 | |
9 | 行政确认 | 0300-F-00900-141024 | 毕业证发放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 1.受理责任: 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勘察。 3.决定责任; 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 准予许可的,核发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 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县级行使 | 教育科技局 | |
10 | 行政确认 | 0300-F-01000-141024 | 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评估的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五条 | 1、根据督评办法和指标,对学校的办学水平和质量状况作出评价;2、就评价结果和问题建议,向学校作出反馈;3、科学、恰当运用督评结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五条;2、《教育督导条例》。 | 《教育督导条例》 | 县级行使 | 教育科技局 | |
11 | 行政确认 | 0300-F-01100-141024 | 适龄儿童、少年延缓入学和学生转学、升学、休学的确认 |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十六条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提出申请,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 1.受理责任: 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勘察。 3.决定责任; 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 准予许可的,核发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 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十六条。 |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十六条 | 县级行使 | 教育科技局 | |
12 | 行政确认 | 0300-F-01200-141024 | 中小学学籍注册、管理及变更确认 | 【部门规章】《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2013年教育部令第7号) 第三条、第四条、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晋教基〔2014〕13号) 第三条、第七条、 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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