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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权力(25项)

202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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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
类别
事项
编码
事项
名称
事项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问责依据权力
级别
实施
主体
1其他权力0300-Z-00100-141024民办学校年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三十九条  民办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教师培训工作进行指导。
  第四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促进民办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进行监督时,应当将监督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记录。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民办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服务、监督和管理。
对民办学校进行年检,并向社会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9、40、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32条;《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县级行使教育科技局
2其他权力0300-Z-00200-0401024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监督管理《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2004年5月10日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2004年5月19日发布并施行)第4条第1款:“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1.受理责任:
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
2.审查责任: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勘察
3.监管责任:
1.《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2004年5月10日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2004年5月19日发布并施行)第4条第1款:“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2.同上
3.同上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县级行使教育科技局
3其他权力0300-Z-00300-141024民办学校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二十一条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对民办学校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进行审核并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二十一条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县级行使教育科技局
4其他权力0300-Z-00400-141024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批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三十五条  对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1.受理责任:
根据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资格证,按规定报上级部门备案,信息公开。
4.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三十五条  对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县级行使教育科技局
5其他权力0300-Z-00500-141024民办学校动用风险保证金批准《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十五条 本省建立民办学校风险保证金制度。
    民办学校风险保证金属于民办学校所有,应当存入审批机关确定的银行,并设立专户,主要用于民办学校终止时退还向学生收取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未经审批机关书面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动用风险保证金。
    民办学校风险保证金的提取比例、具体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批准民办学校动用风险保证金《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15条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县级行使教育科技局
6其他权力0300-Z-00600-141024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三十八条 民办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决定。
  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
   
对民办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县级行使教育科技局
7其他权力0300-Z-00700-0401024中小学教师中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审批〔2015〕79号
 条款名称:为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切实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人才评价机制和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要求,根据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在全国范围全面推开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现将《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事部文件 人职发【1994】14号第七条 选拔并确定评委会人选并确定评委会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至二人。根据需要,可按分支专业组成若干评议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部门规章】《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第十七条  中学教师职务的评审工作,由省、地、县三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并分别设立中学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各级评审委员会由同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学校设立评审小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部门规章】《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第十五条  小学教师职务的评审工作,由省、地、县三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级领导,并在地、县两级分别设立小学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各级评审委员会,由同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学校或学区设立评审小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山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实施细则》县级行使教育科技局
8其他权力0300-Z-00800-0401024中小学、幼儿园设置规划(含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教育配套)的前置审批【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法律】《中华人民共国招标投标法》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普通高级中学办学基本标准(试行)》
1、受理责任:发放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提交的方式,一次性告知补全材料。
2、审查责任:根据申报、下乡或平时检查情况、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按轻重缓急,研究提供项目校资料。
3、监管责任:针对项目实际情况,对项目主体单位完成项目进行检查等工作。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教育、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根据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本行政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分布状况和变动趋势,科学预测,充分征求群众意见,适时制定、调整义务教育学校设置规划,并组织实施。新建、改建居民区应当配套设置相应规模的学校,并与居民区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同步投入使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教育、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根据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本行政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分布状况和变动趋势,科学预测,充分征求群众意见,适时制定、调整义务教育学校设置规划,并组织实施。新建、改建居民区应当配套设置相应规模的学校,并与居民区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同步投入使用。”
县级行使教育科技局
9其他权力0300-Z-00900-0401024民办学校学籍、教学管理制度备案【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二十八条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
2、审核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查阅文件和资料
3、决定阶段责任:审核确认办理相关手续或做出不予确认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监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二十八条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县级县教科局
10其他权力0300-Z-01000-141024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初审工作【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转报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
5.事后监管责任:及时处理上级相关部门的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县级行使教育科技局
11其他权力0300-Z-01100-141024中小学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及评审小组的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部门规章】《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第十七条  中学教师职务的评审工作,由省、地、县三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并分别设立中学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各级评审委员会由同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学校设立评审小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部门规章】《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第十五条  小学教师职务的评审工作,由省、地、县三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级领导,并在地、县两级分别设立小学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各级评审委员会,由同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学校或学区设立评审小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转报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
5.事后监管责任:及时处理上级相关部门的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第十七条  中学教师职务的评审工作,由省、地、县三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并分别设立中学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各级评审委员会由同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学校设立评审小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第十五条  小学教师职务的评审工作,由省、地、县三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级领导,并在地、县两级分别设立小学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各级评审委员会,由同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学校或学区设立评审小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县级行使教育科技局
12其他权力0300-Z-01200-141024负责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教师招聘《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二十三条: 教师的补充实行公开招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并接受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对学校、教师和拟选对象等进行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下发任命文,并报县级教育部门人事股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聘任校长进行年中和年终考核,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二十三条: 教师的补充实行公开招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并接受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县级行使教育科技局
13其他权力0300-Z-01300-141024确定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划片入学的服务范围、招生计划及其他招生要求【规范性文件】《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十四条:适龄儿童、少年在其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就近入学的范围,由县(市 、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布局及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九条第三款:小学、初中招生计划、服务范围及其它招生要求由县级教育部门按属地原则确定。普通高中学校按省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招生,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招生范围。各学校严格按计划招生,并为所有正式录取的学生建立学籍档案。
1.受理责任:
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勘察。
3.决定责任;
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
准予许可的,核发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
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十四条。
2、《山西省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九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县级行使教育科技局
14其他权力0300-Z-01400-0401024民办学校章程修改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20条第6款:“民办学校修改章程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审查民办学校章程的修改,并向社会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20条第6款:“民办学校修改章程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县级行使教育科技局
15其他权力0300-Z-01500-141024负责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交流、考核、奖惩、辞退【法律】"1、《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二十三条: 教师的补充实行公开招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并接受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2、《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按照各自的管理权限负责教师的职务评聘、交流、考核、奖惩等工作。
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三十条:对不能履行教师职责、丧失教师资格的教师,县(市、 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予以辞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转报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
5.事后监管责任:及时处理上级相关部门的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二十三条: 教师的补充实行公开招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并接受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2、《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按照各自的管理权限负责教师的职务评聘、交流、考核、奖惩等工作。
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三十条:对不能履行教师职责、丧失教师资格的教师,县(市、 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予以辞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151号)

《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教人[1998]1号)
县级行使教育科技局
16其他权力0300-Z-01600-141024教师及职工调资的审批晋政办发【2018】123号
1、山西省义务教育教师基本工资标准。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基本工资标准。3、事业单位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4、事业单位工人基本工资标准。
1.受理责任: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符合的,即时受理并转送审核人员;对申报材料不符合的,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2.审查责任:按照受理标准进行审核。符合标准的,将受理材料转交审定人员;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并将申请材料退给申请人。
3.决定责任:按审定标准审定后,对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审批;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审定意见和理由,转教育局窗口告知申请人。
4.告知、发证责任: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事结果。
留存档案的审批材料齐全规范。
事项依据为:晋政办发【2018】123号
1、山西省义务教育教师基本工资标准。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基本工资标准。3、事业单位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4、事业单位工人基本工资标准。

县级行使教育科技局
17其他权力0300-Z-01700-0401024教师及职工退休手续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条: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1.受理责任: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符合的,即时受理并转送审核人员;对申报材料不符合的,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2.审查责任:按照受理标准进行审核。符合标准的,将受理材料转交审定人员;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并将申请材料退给申请人。
3.决定责任:按审定标准审定后,对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审批;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审定意见和理由,转教育局窗口告知申请人。
4.告知、发证责任: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事结果。
留存档案的审批材料齐全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三十条: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
县级行使教育科技局
18其他权力0300-Z-01800-0401024遗属补助和抚恤金的审批省、市、县财政政及人事部门有关规定1.受理责任: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符合的,即时受理并转送审核人员;对申报材料不符合的,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2.审查责任:按照受理标准进行审核。符合标准的,将受理材料转交审定人员;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并将申请材料退给申请人。
3.决定责任:按审定标准审定后,对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审批;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审定意见和理由,转教育局窗口告知申请人。
4.告知、发证责任: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事结果。
留存档案的审批材料齐全规范。
省、市、县财政政及人事部门有关规定
县级行使教育科技局
19其他权力0300-Z-01900-0401024职称评定一、临人社发【2013】127号,关于2013年度临汾市中小学(幼儿)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二、临人社发【2013】128号,关于转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教育厅《2013年度全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三、洪人社字【2013】63号,关于2013年度大中专毕业生初评认定专业技术职务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1.受理责任: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符合的,即时受理并转送审核人员;对申报材料不符合的,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2.审查责任:按照受理标准进行审核。符合标准的,将受理材料转交审定人员;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并将申请材料退给申请人。
3.决定责任:按审定标准审定后,对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审批;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审定意见和理由,转教育局窗口告知申请人。
4.告知、发证责任: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事结果。
留存档案的审批材料齐全规范。
一、临人社发【2013】127号1、中小学(幼儿)教师初级职务任职资格条件;2、中学一级教师、小学(幼儿)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条件;3、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条件;4、非一线教师的评审;5、相关要求与评审工作的相关责任
二、临人社发【2013】128号
推荐申报名额核准制度,申报推荐材料仍按2012年度申报要求整理,严格推选程序规定,保证推荐公开公平公正,按照技能型人才培养要求,加大专业课教师扶持力度。
三、洪人社字【2013】63号
1、初评范围为2012年度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到国有企事业单位就业或聘用就业;被民办学校聘用且在人社部门开办的人才交流机构或人才市场办理人事代理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只。2、初评者必须是参加全国统招且具有就业报到证的大中专毕业生,且所学专业与所从事的专业工作性质相同或相近。3、分配到中小学、幼儿园的人员须在本单位岗位职数范围内办理初评资格。
《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1986年2月18日国务院发布施行)县级行使教育科技局
20其他权力0300-Z-02100-0401024县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核拨县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核拨。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六十条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晋政发〔2014〕32号)
【规范性文件】
《科技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计字[2000]583号) 第七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提交的方式,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的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组织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并公示,形式审查未通过的要说明理由。
3.决定责任: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研究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公示后,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
4.事后监管责任:针对项目实际情况,对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情况进行中期检查、验收、评价等工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山西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晋政发〔2014〕32号)第七条 第十四条 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山西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

《山西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晋政发〔2014〕32号)第七条 第十四条 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山西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

县级行使教育科技局
21其他权力0300-Z-02200-0401024对教育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六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
2、《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经费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单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教育主管部门或者学校,主要用于学校的正常运转、校舍安全和教职工工资发放。教育主管部门负责义务教育经费使用的管理,财政部门负责预算、财务制度管理和使用监督。
1.监管责任:
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按规定采取相关措施。
2.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经费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单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教育主管部门或者学校,主要用于学校的正常运转、校舍安全和教职工工资发放。教育主管部门负责义务教育经费使用的管理,财政部门负责预算、财务制度管理和使用监督。《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县级行使教育科技局
22其他权力0300-Z-02300-0401024对本部门所属单位实施内部审计,监督管理固定资产使用及《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其他事项1、《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五条:第二项地方各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本地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对本部门和所属单位实行内部审计监督。
2、《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十五条:《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五条: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对本部门、本单位和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务计划或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各项教育资金的拨付、筹措、管理和使用;
  (三)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
  (四)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五)企业单位校办产业的资产、负债、损益和经济效益;
  (六) 建设、维修工程项目的招标、施工合同签订和预决算;
  (七) 大型设备、大宗物品的采购;
  (八)国家财经法规和上级部门、本部门、本单位财经规章制度的执行;
  (九)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十)有关负责人的经济责任;
  (十一)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1.监管责任:
指导和监督本地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对本部门和所属单位实行内部审计监督。
2.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十五条:《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五条: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对本部门、本单位和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务计划或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各项教育资金的拨付、筹措、管理和使用;
  (三)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
  (四)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五)企业单位校办产业的资产、负债、损益和经济效益;
  (六) 建设、维修工程项目的招标、施工合同签订和预决算;
  (七) 大型设备、大宗物品的采购;
  (八)国家财经法规和上级部门、本部门、本单位财经规章制度的执行;
  (九)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十)有关负责人的经济责任;
  (十一)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县级行使教育科技局
23其他权力0300-Z-02400-0401024统筹管理教育费附加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七条:税务机关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决定开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专款专用。农村乡统筹中的教育费附加,由乡人民政府组织收取,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代为管理或者由乡人民政府管理,用于本乡范围内乡、村两级教育事业。农村教育费附加在乡统筹中所占具体比例和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监管责任:
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按规定采取相关措施。
2.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七条:税务机关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决定开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专款专用。农村乡统筹中的教育费附加,由乡人民政府组织收取,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代为管理或者由乡人民政府管理,用于本乡范围内乡、村两级教育事业。农村教育费附加在乡统筹中所占具体比例和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县级行使教育科技局
24其他权力0300-Z-02500-0401024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含民办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1、《教育督导条例》第二条 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
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促进民办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含民办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1、《教育督导条例》第二条 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
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促进民办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教育督导条例》县级行使教育科技局
25其他权力0300-Z-02600-0401024监督管理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五条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五条:各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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