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权责清单 > 洪洞县教育科技局

行政处罚(17项)

2021-07-01
【字体:




事项
类别
事项
编码
事项
名称
事项
依据
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问责
依据
权力
级别
实施
主体
备注
1行政处罚0300-B-00100-141024品行不良污辱学生影响恶劣教师的处罚【法律】"《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四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1.立案责任:发现组织或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
2.调查责任:监察、人事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县级行使县教育科技局
2行政处罚0300-B-00200-041024参加老师资格作弊的处罚【法律】"1.《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并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三年内不得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组织或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2.调查责任:监察、人事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并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三年内不得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处罚。"
《教师资格条例》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县级行使县教育科技局
3行政处罚0300-B-00300-041024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老师资格的处罚。【法律】"1.《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1)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2)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八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处罚:(1)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2)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1.立案责任:发现组织或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2.调查责任:监察、人事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1)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2)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八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处罚:
(1)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
(2)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资格条例》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县级行使县教育科技局
4行政处罚0300-B-00400-041024使用假老师资格证书的处罚。【法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1.立案责任:发现组织或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
2.调查责任:监察、人事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教师资格条例》县级行使县教育科技局
5行政处罚0300-B-00500-141024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处罚【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14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1998年3月6日国家教委发布并施行)第18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处罚:
(一)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永远丧失教师资格。
上述被剥夺教师资格的教师资格证书应由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3.《〈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2000年9月23日发布并施行)第25条:“丧失教师资格者,由其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相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缴证书,归档备案。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1.立案责任:发现组织或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
2.调查责任:监察、人事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14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1998年3月6日国家教委发布并施行)第18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处罚:
(一)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永远丧失教师资格。
上述被剥夺教师资格的教师资格证书应由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3.《〈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2000年9月23日发布并施行)第25条:“丧失教师资格者,由其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相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缴证书,归档备案。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县级行使县教育科技局
6行政处罚0300-B-00600-141024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规范性文件】《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1998年3月6日国家教委发布并施行)第17条:“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该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1.受理责任:
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勘察。
3.决定责任;
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
准予许可的,核发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
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条。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1998年3月6日国家教委发布并施行)第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1998年3月6日国家教委发布并施行)
县级行使县教育科技局
7行政处罚0300-B-00700-141024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检查责任:科学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被检查单位;
2、处置责任: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等方式对被检查单位实施检查;形成科学合理的督查报告;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整改复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方式对被检查单位进行行政处理;
3、信息公开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检查相关信息进行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县级行使县教育科技局
8行政处罚0300-B-00800-141024义务教育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县级行使县教育科技局
9行政处罚0300-B-00900-141024对教师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处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四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正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学生、放款新高度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务的;(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材料、报刊等谋取私利的;(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四条《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县级行使县教育科技局
10行政处罚0300-B-01000-141024违反规定招收学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参加非公益性的演出庆典等活动,义务教育面学校组织有偿家教,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在工作日期间到校外兼职或者参与有偿家教,占用节假日,休息日组织学生补课,设立或者变相设立重点班,开除学生或者以责令学生停课,转学,退学等方式剥夺其接受义务教育权利违反规定向学生《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学校和校长、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是处分:(一)违反规定招收学生的;(二)组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参加非公益性的演出,庆典等活动的。(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组织有偿家教的;(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在工作日期到校外兼职或者参与有偿家教的;(五)占用节假日,休息日组织学生补课的;(六)设立或者变相设立重点班的;(七)开除学生或者以责令学生停课、转学退学等方式剥夺其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八)违反规定向学生收取费用的。(九)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的;(十)其他违反义务教育法律、法规情形的。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县级行使县教育科技局
11行政处罚0300-B-
01100-141024
民办学校出资人违法取得回报或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
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2)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3)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4)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5)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对出资人违法取得回报或从办学结余
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的民办学校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
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2)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3)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4)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5)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县级行使县教育科技局
12行政处罚0300-B-
01200-141024
民办学校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应出资金额或者抽逃资金额两倍以下、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对出资人取得回报比
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其财务状况不真实的学校进行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应出资金额或者抽逃资金额两倍以下、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县级行使县教育科技局
13行政处罚0300-B-01300-141024民办学校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所列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六种情形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1)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2)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3)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4)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5)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6)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对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民办学校进行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1)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2)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3)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4)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5)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6)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县级行使县教育科技局
14行政处罚0300-B-0
1400-141024
民办学校不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
者不按照确定的比例执行,或者将积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资的处罚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1998年3月6日国家教委发布并施行)第15条:“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照确定的比例执行的,或者将积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资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对不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办学
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比例执行的民办学校进行处罚。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1998年3月6日国家教委发布并施行)第15条:“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
他教育机构不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照确定的比例执行的,或者将积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资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
员会令第27号,1998年3月6日国家教委发布并施行)
县级行使县教育科技局
15行政处罚0300-B-0
1500-141024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八种情形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由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学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
(2)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3)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骗取钱财的;
(4)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5)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6)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7)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8)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由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学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县级行使县教育科技局
16行政处罚0300-B-01600-141024幼儿园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处罚;幼儿园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处罚;幼儿园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处罚1、《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2、《山西省幼儿园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违反《幼儿园管理条例》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以下规定执行:(1)未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办园的,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安全标准的,不按规定检修园舍和设施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令其限期整顿。停止招收幼儿、停止办园。(2)对不执行幼儿园卫生保健、安全防护、保教育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和交接班等管理制度造成事故的,教育内容或教育方法失当、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对责任者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取消任职资格;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3)侵占、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殴打幼儿园工作人员,情节较轻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赔偿经济损失;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罚款上缴当地财政。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县级行使县教育科技局
17行政处罚
0300-B-01700-141024
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处罚;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侵占、破坏幼儿园舍、设备;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县级行使县教育科技局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人民政府 © 版权所有 

承办单位:洪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晋ICP备12000921号  网站标识码:1410240020

联系电话:0357-6222148

涉密文件严禁上网

洪洞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提示:使用大于1366*768分辨率/IE10.0或以上浏览器可以获得最佳浏览效果!

晋公网安备 14102402000402号

适老化无障碍服务认证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