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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1项)

202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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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
类别
事项
编码
事项
名称
事项
依据
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问责依据权力
级别
实施
主体
备注
1行政给付0300-G-00100-141024学生资助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七条: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2、国发〔2007〕13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      3、《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33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42条    5、《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
1.受理责任:
根据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监管责任:
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按规定采取相关措施。
6.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七条: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2、国发〔2007〕13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              
3、《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33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42条               5、《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国发〔2007〕13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
县级行使教育科技局(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资助(义务教育阶段补助寄宿生生活费、高中阶段提供国家助学金、助学贷款的办理)或减免(幼儿园、高中、中等职业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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