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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事项 类别 | 事项 编码 | 事项 名称 | 事项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问责依据 | 权力 级别 | 实施 主体 | 备注 |
1 | 行政奖励 | 0300-H-00100-141024 | 特级教师评选 | 《特级教师评选规定》是国家教委于1993年1月10日发布的部门规章。《规章》共16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阐明了评选特级教师的目的和意义,规定了特级教师评选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待遇等。 | 【规范性文件】《特级教师评选规定》(教人〔1993〕38号) 第六条评选特级教师的程序; (一)在学校组织教师酝酿提名的基础上,地(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可在适当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通过全面考核,确定推荐人选,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地(市)、县的推荐人选审核后,送交由教育行政部门领导、特级教师、对中小学教育有研究的专家、校长组成的评审组织评审。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特级教师评审组织的意见确定正式人选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1.制定方案责任:在上级文件精神和本部门实际情况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上级部门和本部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相关部门进行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特级教师评选规定》(教人〔1993〕38号) 第六条评选特级教师的程序; (一)在学校组织教师酝酿提名的基础上,地(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可在适当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通过全面考核,确定推荐人选,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地(市)、县的推荐人选审核后,送交由教育行政部门领导、特级教师、对中小学教育有研究的专家、校长组成的评审组织评审。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特级教师评审组织的意见确定正式人选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市县行使 | 县教育科技局 | |
2 | 行政奖励 | 0300-H-00200-141024 | 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三条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十条 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 1、发案责任:发放公告公示评审条件、申报材料和要求。 2、推荐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所需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审核。 3、审核责任:做出评奖决定,依法公示。 4、表彰责任:制发表彰文件,证书,信息公开。 5、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三条、 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方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三条、 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二十五条对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成绩优异、贡献突出的教师,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 《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 | 市县行使 | 县教育科技局 | |
3 | 行政奖励 | 0300-H-00300-141024 | 对班主任及其他德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等表彰 | 《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教基[1998]4号,教育部令第30号修正) 第三十二条中小学校要建立、健全中小学班主任的聘任、培训、考核、评优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长期从事班主任工作的教师应当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教师及其它专职从事德育工作的教师应当按教师系列评聘教师职务。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政策要有利于加强学校的德育工作,要有利于鼓励教师教书育人。在评定职称、职级时,教师担任班主任工作的实绩应做为重要条件予以考虑。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做出突出成绩的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教师应当给予表彰。 | 1、发案责任:发放公告公示评审条件、申报材料和要求。 2、推荐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所需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审核。 3、审核责任:做出评奖决定,依法公示。 4、表彰责任:制发表彰文件,证书,信息公开。 5、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0〕28号) 强化中小学德育工作的表彰奖励和督导评估机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在高中阶段评选优秀学生,省级优秀学生可获得普通高等学校保送生资格。对德育工作实绩突出的教师要进行表彰奖励 | 《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 | 市县行使 | 县教育科技局 | |
4 | 行政奖励 | 0300-H-00400-141024 | 对各类优秀学生的奖励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 第六条通过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团员和少先队员、先进集体等活动,为未成年人树立可亲、可信、可敬、可学的榜样,让他们从榜样的感人事迹和优秀品质中受到鼓舞、汲取力量。 | 1、发案责任:发放公告公示评审条件、申报材料和要求。 2、推荐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所需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审核。 3、审核责任:做出评奖决定,依法公示。 4、表彰责任:制发表彰文件,证书,信息公开。 5、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 | 《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 | 市县行使 | 县教育科技局 | |
5 | 行政奖励 | 0300-H-00500-141024 | 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德育先进工作者等各类教师奖励评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三十三条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 1、发案责任:发放公告公示评审条件、申报材料和要求。 2、推荐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所需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审核。 3、审核责任:做出评奖决定,依法公示。 4、表彰责任:制发表彰文件,证书,信息公开。 5、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教基[1998]4号,教育部令第30号修正) 第三十二条中小学校要建立、健全中小学班主任的聘任、培训、考核、评优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长期从事班主任工作的教师应当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教师及其它专职从事德育工作的教师应当按教师系列评聘教师职务。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政策要有利于加强学校的德育工作,要有利于鼓励教师教书育人。在评定职称、职级时,教师担任班主任工作的实绩应做为重要条件予以考虑。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做出突出成绩的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教师应当给予表彰。 | 《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 | 市县行使 | 县教育科技局 | |
6 | 行政奖励 | 0300-H-00600-141024 | 幼儿园管理工作奖励(改善幼儿园办园条件成绩显著;对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对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 | 《幼儿园管理条例》 |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予以奖励:(一)改善幼儿园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三)幼儿园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 |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 市县行使 | 县教育科技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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