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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事项 类别 | 事项 编码 | 事项 名称 | 事项 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问责依据 | 权力 级别 | 实施 主体 | 备注 |
1 | 行 政 裁 决 | 0300-E-00100-141024 | 对学生申诉的裁决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 1、受理责任:及时接受教师的申诉,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申诉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保守有关秘密。 3、裁决责任:根据调查结果决定处理意见。 4、送达责任:及时把教师申诉结果告知申诉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 县级行使 | 教育科技局 | |
2 | 行 政 裁 决 | 0300-E-00200-141024 | 对教师申诉的裁决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 1、受理责任:及时接受教师的申诉,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申诉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保守有关秘密。 3、裁决责任:根据调查结果决定处理意见。 4、送达责任:及时把教师申诉结果告知申诉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 县级行使 | 教育科技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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