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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事项 类别 | 事项 编码 | 事项 名称 | 事项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问责依据 | 权力 级别 | 实施 主体 | 备注 |
1 | 其他类 | 1400—Z—00100—141024 | 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卫星定位监控平台备案 | 【规章】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并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全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按政府批准事项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按政府批准事项执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规章】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并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 1《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 县级 | 洪洞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 |
2 | 其他类 | 1400—Z—00200—141024 | 城市公共汽(电)车驾驶员管理 |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条例》第十七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体健康; (二)具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三)三年内无较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 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全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条例》规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报备责任:按政府批准事项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按政府批准事项执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条例》第四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3.《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 4.《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条例》第十七条 | 县级 | 洪洞县 交通运输局 | |
3 | 其他类 | 1400—Z—00300—141024 | 配发出租车辆《道路运输运营证》 | 【部门规章】 1、《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第十五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经营协议,投入符合规定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等要求的车辆。原许可机关核实符合要求后,为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规定的车辆配发证件。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依照《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进行年度和不定期考核。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经营协议,投入符合规定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等要求的车辆。原许可机关核实符合要求后,为车辆核发《道路运输证》。 投入运营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应当安装符合规定的计程计价设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按照要求喷涂车身颜色和标识,设置有中英文“出租汽车”字样的顶灯和能显示空车、暂停运营、电召等运营状态的标志,按照规定在车辆醒目位置标明运价标准、乘客须知、经营者名称和服务监督电话。 第十六条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不得超过规定的期限,具体期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根据投入车辆的车型和报废周期等因素确定。 |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3.《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 4.《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条例》第十七条 | 县级 | 洪洞县 交通运输局 | |
4 | 其他类 | 1400—Z—00400—141024 | 出租汽车停业、歇业、终止经营 | 【部门规章】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第十八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在车辆经营权期限内,不得擅自暂停或终止经营。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暂停、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审核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做好备案工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在车辆经营权期限内,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经营。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暂停、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等交回原许可机关。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原许可机关收回相应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主体名称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许可手续。 |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3.《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 4.《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条例》第十七条 | 县级 | 洪洞县 交通运输局 | |
5 | 其他类 | 1400—Z—00500—141024 | 出租汽车经营权继续经营 | 【部门规章】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第十九条 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到期后,出租汽车经营者拟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满6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审核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依照《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进行年度和不定期考核。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 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2.有按照 第十四条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数量、使用方式、期限等; (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标准; (三)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变更、终止和延续等; (四)履约担保; (五)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七)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在协议有效期限内,确需变更协议内容的,协议双方应当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 |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3.《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 4.《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条例》第十七条 | 县级 | 洪洞县 交通运输局 | |
6 | 其他类 | 1400—Z—00600—141024 | 出租汽车经营权变更 | 【部门规章】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 第十七条 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因故不能继续经营的,授予车辆经营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优先收回。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审核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依照《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进行年度和不定期考核。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因故不能继续经营的,授予车辆经营权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可优先收回。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车辆经营权经营主体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许可手续。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车辆经营权变更许可手续时,应当按照第八条的规定,审查新的车辆经营权经营主体的条件,提示车辆经营权期限等相关风险,并重新签订经营协议,经营期限为该车辆经营权的剩余期限。 |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3.《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 4.《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条例》第十七条 | 县级 | 洪洞县 交通运输局 | |
7 | 其他类 | 1400—Z—00700—141024 | 城市公共客运汽电车的暂停运营、终止运营 |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条例》第十九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应当为公众提供连续的运营服务,在经营期限内确需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经营者应当于暂停或者终止营运的十日前在当地媒体发布公告,并在相关站点告示。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全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条例》规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按政府批准事项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按政府批准事项执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条例》第十九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应当为公众提供连续的运营服务,在经营期限内确需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经营者应当于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十日前在当地媒体发布公告,并在相关站点告示。 第二十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因破产、解散、被取消经营权及不可抗力等原因暂停或者终止运营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财政、公安等部门及时采取应对措施,保持公共客运的连续性。 |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3.《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 4.《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条例》第十七条 | 县级 | 洪洞县 交通运输局 | |
8 | 其他类 | 1400—Z—00800—141024 | 公交线路新增、调整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申请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具有符合运营线路要求的运营车辆或者提供保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车辆的 承诺书; (三)具有合理可行、符合安全运营要求的线路运营方案; (四)具有健全的经营服务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具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与运营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实行期限制,同一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实行统一的期限。 第十七条 城市公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全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条例》规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按政府批准事项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按政府批准事项执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条例》第二十一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新增、调整运营线路、车辆数量的,应当经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同意,并于实施前及时向社会公告。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公众出行需求,可以指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开通相关线路。 |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3.《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 4.《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条例》第十七条 | 县级 | 洪洞县 交通运输局 | |
9 | 其他类 | 1400—Z—00900—141024 | 网络预约出租车公司(平台)经营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第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第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第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全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条例》规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按政府批准事项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按政府批准事项执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3.《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 4.《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条例》第十七条 | 县级 | 洪洞县 交通运输局 | |
10 | 其他类 | 1400—Z—01000—141024 | 网络预 约出租车车辆运营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全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条例》规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按政府批准事项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按政府批准事项执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3.《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 4.《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条例》第十七条 | 县级 | 洪洞县 交通运输局 | |
11 | 其他类 | 1400—Z—01100—141024 | 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员管理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全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条例》规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按政府批准事项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按政府批准事项执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3.《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 4.《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条例》第十七条 | 县级 | 洪洞县 交通运输局 | |
12 | 其他类 | 1400—Z—01200—141024 | 货运车辆 年度审验 | 【规章】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49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货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 审验内容包括车辆技术档案、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和违章记录等。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 3、决定责任:作出予以审验或不予以审验的决定,依法告知不予以审验的理由。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予以办理相关审验手续的,直接办理相关手续。 5、事后监管:对审验车辆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规章】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21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货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 审验内容包括车辆技术档案、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和违章记录等。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66条 | 县级 | 洪洞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 |
13 | 其他类 | 1400—Z—01300—141024 | 质量信誉 考核 | 【地方法规】 《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维修、综合性能检测、汽车租赁和物流服务的经营者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将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 1、制定方案责任:根据道路运输行业实际,科学制定质量信誉考核方案。 2、告知责任:一次性告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应提交的相关材料,考核时间,考核方式。 3、审核责任: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考核的材料要及时通知相关企业。 4、考核责任:按照考核方案安排对企业进行考核,对达标的企业给与考核认定,对未达到考核要求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 5、事后管理责任:对质量信誉考核完成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并跟踪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地方法规】 《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维修、综合性能检测、汽车租赁和物流服务的经营者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将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7条2、《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72条 | 县级 | 洪洞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 |
14 | 其他类 | 1400—Z—01400—141024 | 物流服务业备案管理 | 【地方法规】 《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十五条:从事搬运装卸、货运代理、货物配载、仓储理货和信息服务等物流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注册登记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全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规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按政府批准事项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按政府批准事项执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地方法规】 《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十五条:从事搬运装卸、货运代理、货物配载、仓储理货和信息服务等物流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注册登记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7条 2、《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72条 | 县级 | 洪洞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 |
15 | 其他类 | 1400—Z—01500—141024 |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备案 |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全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规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按政府批准事项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按政府批准事项执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七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7条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54条 | 县级 | 洪洞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 |
16 | 其他类 | 1400—Z—01600—141024 | 客运车辆年度审验 | 【规章】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场管理规定》第83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客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 审验内容包括车辆违章记录、车辆技术档案、车辆结构、尺寸变动情况、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车记录仪情况,客运经营者为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 3、决定责任:作出予以审验或不予以审验的决定,依法告知不予以审验的理由。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予以办理相关审验手续的,直接办理相关手续。 5、事后监管:对审验车辆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规章】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场管理规定》第83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客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 审验内容包括车辆违章记录、车辆技术档案、车辆结构、尺寸变动情况、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车记录仪情况,客运经营者为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7条 | 县级 | 洪洞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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