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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事项 类别 | 事项 编码 | 事项 名称 | 事项 依据 | 责任 事项 | 责任事 项依据 | 问责 依据 | 权力 级别 | 实施 主体 | 备注 |
1 | 行 政 确 认 | 对港澳居民的暂住登记 |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发布)第十七条港澳同胞短期来内地,要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在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及其他机构内住宿的,应当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住在亲友家的,由本人或者亲友在24小时内(农村可在72小时内)到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办理暂住登记。 | 1、受理责任:公布应当依法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审批责任:未按要求受理的应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发布)第十七条港澳同胞短期来内地,要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在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及其他机构内住宿的,应当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住在亲友家的,由本人或者亲友在24小时内(农村可在72小时内)到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办理暂住登记。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 县级 | 洪洞县公安局户政中队 | ||
2 | 行 政 确 认 | 对台湾居民的暂住登记 |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发布,第661号修改)第十六条台湾居民来大陆,应当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在宾馆、饭店、招待所、旅店、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和其他机构内住宿的,应当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住在亲友家的,由本人或者亲友在24小时(农村72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办理暂住登记手续。 | 1、受理责任:公布应当依法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审批责任:未按要求受理的应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发布,第661号修改)第十六条台湾居民来大陆,应当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在宾馆、饭店、招待所、旅店、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和其他机构内住宿的,应当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住在亲友家的,由本人或者亲友在24小时(农村72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办理暂住登记手续。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 县级 | 洪洞县公安局户政中队 | ||
3 | 行 政 确 认 | 非婚生子女随父、随母出生申报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晋公通字〔2015〕27号) | 1、受理责任:公布应当依法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审批责任:未按要求受理的应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婴儿(包括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的婴儿)出生后应在一个月内,由户主或监护人向婴儿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晋公通字〔2015〕27号) | 县级 | 洪洞县公安局户政中队 | ||
4 | 行 政 确 认 | 国(境)外出生子女出生申报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晋公通字〔2015〕27号) | 1、受理责任:公布应当依法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审批责任:未按要求受理的应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所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可以向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晋公通字〔2015〕27号) | 县级 | 洪洞县公安局户政中队 | ||
5 | 行 政 确 认 | 收养申报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晋公通字〔2015〕27号)(三)《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通知》 | 1、受理责任:公布应当依法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审批责任:未按要求受理的应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收养未登记户口的婴儿,由收养人或收养机构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晋公通字〔2015〕27号)(三)《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通知》 | 县级 | 洪洞县公安局户政中队 | ||
6 | 行 政 确 认 | 部队复员、退伍、转业、自主择业军人落户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晋公通字〔2015〕27号) | 1、受理责任:公布应当依法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审批责任:未按要求受理的应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军人退伍、复员、转业的,凭县级以上安置部门或者兵役机关开具的介绍信、居民身份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提交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和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向安置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晋公通字〔2015〕27号) | 县级 | 洪洞县公安局户政中队 | ||
7 | 行 政 确 认 | 开除军籍或除名落户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晋公通字〔2015〕27号) | 1、受理责任:公布应当依法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审批责任:未按要求受理的应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被部队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的,凭部队有关文件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家庭住址变迁的,向现家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并提交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晋公通字〔2015〕27号) | 县级 | 洪洞县公安局户政中队 | ||
8 | 行 政 确 认 | 华侨及港澳台居民回国(内地、大陆)定居、外国人加入或恢复中国籍申报户口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晋公通字〔2015〕27号) | 1、受理责任:公布应当依法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审批责任:未按要求受理的应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安派出所对以下情形应当受理,调查核实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六)华侨及港澳台居民回国定居、入籍和监外执行;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晋公通字〔2015〕27号) | 县级 | 洪洞县公安局户政中队 | ||
9 | 行 政 确 认 | 合法稳定住所迁入(含租赁)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晋公通字〔2015〕27号)(三)《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调整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晋政办发〔2019〕33号) | 1、受理责任:公布应当依法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审批责任:未按要求受理的应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 公民在市县内有多处合法稳定住所的,应按照在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将户口迁往经常居住地。同时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晋公通字〔2015〕27号)(三)《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调整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晋政办发〔2019〕33号) | 县级 | 洪洞县公安局户政中队 | ||
10 | 行 政 确 认 | 合法稳定就业迁入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晋公通字〔2015〕27号)(三)《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调整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晋政办发〔2019〕33号) | 1、受理责任:公布应当依法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审批责任:未按要求受理的应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调整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有合法稳定就业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在就业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晋公通字〔2015〕27号)(三)《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调整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晋政办发〔2019〕33号) | 县级 | 洪洞县公安局户政中队 | ||
11 | 行 政 确 认 | 人才迁入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晋公通字〔2015〕27号)(三)《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调整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晋政办发〔2019〕33号) | 1、受理责任:公布应当依法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审批责任:未按要求受理的应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调整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1)普通高等院校、中等专业院校(含技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或具备国民教育同等学历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2)全国普通高等院校、中等专业院校(含技校)在校学生(教育部学信网在册人员),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3)具有中级(含相应职业资格)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师(含相应职业资格)及以上等级的技能人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晋公通字〔2015〕27号)(三)《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调整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晋政办发〔2019〕33号) | 县级 | 洪洞县公安局户政中队 | ||
12 | 行 政 确 认 | 直系亲属投靠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晋公通字〔2015〕27号)(三)《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 | 1、受理责任:公布应当依法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审批责任:未按要求受理的应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二)《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 公民申请投靠迁移,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被投靠人的房屋产权证或宅基地使用权证; (三)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 (四)夫妻投靠的需提供结婚证,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需提供未婚证明,离异子女投靠父母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法院判决书。 (五)农村地区的投靠迁移需提供乡级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出具的同意接收证明。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晋公通字〔2015〕27号)(三)《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 | 县级 | 洪洞县公安局户政中队 | ||
13 | 行 政 确 认 | 毕业生迁入生源地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晋公通字〔2015〕27号) | 1、受理责任:公布应当依法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审批责任:未按要求受理的应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 未就(创)业的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的,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毕业证书》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原籍公安派出所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手续。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晋公通字〔2015〕27号) | 县级 | 洪洞县公安局户政中队 | ||
14 | 行 政 确 认 | 部队军官、离退休干部家属随军 随迁落户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晋公通字〔2015〕27号) | 1、受理责任:公布应当依法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审批责任:未按要求受理的应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七十六条 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批准的随军家属到军人所在部队集体户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记户口,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部队师(旅)级以上(含)单位政治部门批准证明; (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晋公通字〔2015〕27号) | 县级 | 洪洞县公安局户政中队 | ||
15 | 行 政 确 认 | 佛教道教出家人员户口迁入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晋公通字〔2015〕27号) | 1、受理责任:公布应当依法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审批责任:未按要求受理的应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佛教道教寺庙、宫观出家人员申请将户口迁入寺庙、宫观单位集体户的,应当根据寺庙、宫观定员数额,查验市、县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出具的证明后办理。对僧人、道士申请由原住寺庙、宫观迁往另一寺庙、宫观的,应当根据双方寺庙、宫观所在地市、县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出具的证明办理。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晋公通字〔2015〕27号) | 县级 | 洪洞县公安局户政中队 | ||
16 | 行 政 确 认 | 学校录取迁出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晋公通字〔2015〕27号) | 1、受理责任:公布应当依法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审批责任:未按要求受理的应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八十一条 考取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的新生(包括研究生,下同),入学时可以凭新生录取通知书,自愿选择将户口迁往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学生集体户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晋公通字〔2015〕27号) | 县级 | 洪洞县公安局户政中队 | ||
17 | 行 政 确 认 | 准迁迁出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晋公通字〔2015〕27号) | 1、受理责任:公布应当依法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审批责任:未按要求受理的应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 户口迁移一般应先在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准迁证,凭户口准迁证到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户口迁移证等手续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网迁除外)。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晋公通字〔2015〕27号) | 县级 | 洪洞县公安局户政中队 | ||
18 | 行 政 确 认 | 转学、退学迁出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晋公通字〔2015〕27号) | 1、受理责任:公布应当依法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审批责任:未按要求受理的应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 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在校期间被批准转学,要求将户口迁往省内其他地区的,凭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对以下情形应当经调查核实后办理:(三)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在校期间因转学、退学、开除学籍或者肄业的户口迁移。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晋公通字〔2015〕27号) | 县级 | 洪洞县公安局户政中队 | ||
19 | 行 政 确 认 | 毕业迁出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晋公通字〔2015〕27号) | 1、受理责任:公布应当依法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审批责任:未按要求受理的应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八十五条 已办理就业手续的应届高校毕业生,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凭教育部门签发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毕业证书》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晋公通字〔2015〕27号) | 县级 | 洪洞县公安局户政中队 | ||
20 | 行 政 确 认 | 死亡注销户口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晋公通字〔2015〕27号) | 1、受理责任:公布应当依法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审批责任:未按要求受理的应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公民死亡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死者家属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收缴居民身份证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晋公通字〔2015〕27号) | 县级 | 洪洞县公安局户政中队 | ||
21 | 行 政 确 认 | 宣告死亡注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晋公通字〔2015〕27号) | 1、受理责任:公布应当依法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审批责任:未按要求受理的应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公民被人民法院判处死刑执行或者宣告死亡的,由申报义务人持人民法院死刑判决书或者死亡宣告判决书、被执行死刑或者宣告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被执行死刑或者宣告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收缴居民身份证。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晋公通字〔2015〕27号) | 县级 | 洪洞县公安局户政中队 | ||
22 | 行 政 确 认 | 出国(境)定居注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晋公通字〔2015〕27号) | 1、受理责任:公布应当依法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审批责任:未按要求受理的应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 经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定居的,由本人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批准通知书》和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并收缴居民身份证,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应出具户口注销和身份证缴销证明。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晋公通字〔2015〕27号) | 县级 | 洪洞县公安局户政中队 | ||
23 | 行 政 确 认 | 参军入伍注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晋公通字〔2015〕27号) | 1、受理责任:公布应当依法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审批责任:未按要求受理的应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在入伍前,应当由本人或者亲属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晋公通字〔2015〕27号) | 县级 | 洪洞县公安局户政中队 | ||
24 | 行 政 确 认 | 公民因出国、出境(在国外、境外定居的除外)被注销户口、现回国(入境)要求恢复户口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晋公通字〔2015〕27号) | 1、受理责任:公布应当依法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审批责任:未按要求受理的应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公民因出国、出境(在国外、境外定居的除外)被注销户口、现回国(入境)要求恢复户口的,可以向原户口注销地、就业地或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回国(入境)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旅行证; (二)户口注销证明或者原始户籍登记资料; (三)直系亲属或者单位相关证明。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晋公通字〔2015〕27号) | 县级 | 洪洞县公安局户政中队 | ||
25 | 行 政 确 认 | 因判刑被注销户口现要求恢复户口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晋公通字〔2015〕27号) | 1、受理责任:公布应当依法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审批责任:未按要求受理的应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被判刑的公民,不注销户口。 2003年8月以前,因判刑已被注销户口的,在刑满释放或者假释后,应当由本人持监狱管理部门开具的释放证或者假释通知书,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因判刑已被注销户口,现监外执行要求恢复户口的,可以由本人凭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决定书或者监狱管理机关批准保外就医的决定书等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晋公通字〔2015〕27号) | 县级 | 洪洞县公安局户政中队 | ||
26 | 行 政 确 认 | 立(分)户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晋公通字〔2015〕27号) | 1、受理责任:公布应当依法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审批责任:未按要求受理的应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符合家庭户立户条件的,可以由户主向经常居住的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家庭户立户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 (二)房屋产权证或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农村地区的宅基地使用权证; (三)农村地区已婚子女夫妻双方户口与父母同在一个住址(院落)的,办理在同一个住址分户的,需提供结婚证。 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原住户户口迁出后,新入住户可以持上述证明材料申报立户登记。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晋公通字〔2015〕27号) | 县级 | 洪洞县公安局户政中队 | ||
27 | 行 政 确 认 | 集体户设立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晋公通字〔2015〕27号) | 1、受理责任:公布应当依法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审批责任:未按要求受理的应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以及各类人才服务中心、劳动力资源市场等非直接用工单位,可设立集体户。 (一)集体户设立的基本条件 1、在上述单位工作、生活或进行人事代理且相互之间不存在家庭关系的公民; 2、其办公、生产经营场所的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为本单位所有; 3、有法定的组织机构代码、工商营业执照等; 4、人数达到10人以上; 5、有协助公安机关管理集体户的专(兼)职户口协管员。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晋公通字〔2015〕27号) | 县级 | 洪洞县公安局户政中队 | ||
28 | 行 政 确 认 | 姓名变更更正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晋公通字〔2015〕27号) | 1、受理责任:公布应当依法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审批责任:未按要求受理的应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应当提供变更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按办理程序审批。” 第九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准予变更、更正姓名: (一)父母双方或者监护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 (二)宗教名与世俗名改换的; (三)收养或解除收养、父母离异或再婚等原因需要将子女姓名变更且其生(养)父母双方协商同意更改的; (四)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或有辱人格的; (五)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六)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易造成性别混淆、他人误解或者伤及本人感情的; (七)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与他人姓名完全相同,给生活、工作带来不便的; (八)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姓名不一致的; (九)妇女原冠夫姓申请去掉夫姓,或称氏改为姓名的; 需提交以下材料:(一)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不满16周岁的除外);(二)学校或单位(社区、村委)出具的证明;(三)父母亲单位或社区(村委)出具的证明(18周岁以上除外);(四)社区民警调查报告。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晋公通字〔2015〕27号) | 县级 | 洪洞县公安局户政中队 | ||
29 | 行 政 确 认 | 性别变更更正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晋公通字〔2015〕27号) | 1、受理责任:公布应当依法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审批责任:未按要求受理的应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实施变性手术,申请变更性别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国内三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者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未成年人申请变更性别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其监护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晋公通字〔2015〕27号) | 县级 | 洪洞县公安局户政中队 | ||
30 | 行 政 确 认 | 民族变更更正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晋公通字〔2015〕27号) | 1、受理责任:公布应当依法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审批责任:未按要求受理的应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 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须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住地区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报经县、市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审批后,方可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晋公通字〔2015〕27号) | 县级 | 洪洞县公安局户政中队 | ||
31 | 行 政 确 认 | 出生日期更正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晋公通字〔2015〕27号) | 1、受理责任:公布应当依法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审批责任:未按要求受理的应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九十七条 出生日期原则上不得更改。公民实际出生日期与居民户口簿登记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可以申请更正出生日期,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公安机关原始户籍资料或原始《出生医学证明》; (三)原始户籍资料登记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出生日期更改情况说明; (四)社区民警调查报告。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晋公通字〔2015〕27号) | 县级 | 洪洞县公安局户政中队 | ||
32 | 行 政 确 认 | 公民婚姻状况变更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晋公通字〔2015〕27号) | 1、受理责任:公布应当依法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审批责任:未按要求受理的应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一百零三条 公民申请婚姻状况变更登记的,除提交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外,还应当提交以下相应材料: (一)在国内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民政、法院等部门出具的《结婚证》、《离婚证》或者法院判决书; (二)在国外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结婚证》或者《离婚证》、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及国内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翻译件; (三)在香港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律师认证; (四)在澳门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结婚证》或者《离婚证》; (五)在台湾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台湾地方法院公证处的公证书; (六)丧偶的,提交配偶死亡证明、《结婚证》。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晋公通字〔2015〕27号) | 县级 | 洪洞县公安局户政中队 | ||
33 | 行 政 确 认 | 公民文化程度、兵役状况及服务处所和职业变更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晋公通字〔2015〕27号) | 1、受理责任:公布应当依法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审批责任:未按要求受理的应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一百零四条 公民的文化程度、身高、兵役状况、服务处所和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可以凭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登记。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晋公通字〔2015〕27号) | 县级 | 洪洞县公安局户政中队 | ||
34 | 行 政 确 认 | 户主变更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晋公通字〔2015〕27号) | 1、受理责任:公布应当依法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审批责任:未按要求受理的应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九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户主: (一)原户主死亡的; (二)原户主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 (三)原户主出国(境)定居或者加入外国国籍的; (四)原户主户口迁出的; (五)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现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认为需要变更的; (六)其他特殊原因应当变更户主的。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晋公通字〔2015〕27号) | 县级 | 洪洞县公安局户政中队 | ||
35 | 行 政 确 认 | 流动人口居住登记 | (一)《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二)《山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663号) | 1、受理责任:公布应当依法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审批责任:未按要求受理的应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山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第八条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 第九条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10日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国家相关规定申领居住证。 | (一)《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二)《山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663号) | 县级 | 洪洞县公安局户政中队 | ||
36 | 行 政 确 认 | 租赁房屋登记 |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24号) | 1、受理责任:公布应当依法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审批责任:未按要求受理的应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24号)第六条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规定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24号) | 县级 | 洪洞县公安局户政中队 | ||
37 | 行 政 确 认 | 申领居住证 | (一)《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3号)(二)《山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 | 1、受理责任:公布应当依法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核审批责任:未按要求受理的应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法律责任:流动人口未按规定申报居住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申报登记。 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未登记、报告流动人口居住或者终止居住基本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对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用人单位未组织、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或者与流动人口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未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经营管理机构以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委托的项目管理、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报告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流动人口登记管理信息,侵犯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山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发放、管理工作。第八条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第九条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10日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国家相关规定申领居住证。 | (一)《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3号)(二)《山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 | 县级 | 洪洞县公安局户政中队 | ||
38 | 行 政 确 认 | 户口簿签补发、换发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晋公通字〔2015〕27号) | 1、受理责任:公布应当依法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审批责任:未按要求受理的应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一百零八条 公民遗失居民户口簿的,户主应当及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证件遗失和补发。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晋公通字〔2015〕27号) | 县级 | 洪洞县公安局户政中队 | ||
39 | 行 政 确 认 | 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二)《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 | 1、受理责任:公布应当依法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审批责任:未按要求受理的应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第二条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二)《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 | 县级 | 洪洞县公安局户政中队 | ||
40 | 行 政 确 认 | 边境通行证办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 | 1、受理责任:公布应当依法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审批责任:未按要求受理的应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第六条 凡居住在非边境管理区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前往边境管理区,须持《边境通行证》。第十条 申领《边境通行证》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凭单位证明,可以向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一)常住户口所在地与工作单位所在地在同一城市,但不在同一辖区的人员; (二)中央各部委和省级人民政府的驻外办事处人员; (三)已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暂住一年以上的人员; (四)因工作调动,尚未办妥常住或者暂住户口的人员; (五)因紧急公务,确需前往边境管理区的国家工作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 | 县级 | 洪洞县公安局户政中队 | ||
41 | 行 政 确 认 | 居民身份证申、换、补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 1、受理责任:公布应当依法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审批责任:未按要求受理的应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条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第十一条 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 县级 | 洪洞县公安局户政中队 | ||
42 | 行 政 确 认 | 居民身份证异地换、补领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二)《关于在全省户籍派出所全面开展跨省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工作的通知》 | 1、受理责任:公布应当依法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审批责任:未按要求受理的应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关于在全省户籍派出所全面开展跨省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工作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 县级 | 洪洞县公安局户政中队 | ||
43 | 行 政 确 认 |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 | (一)《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国办发〔2018〕81号)(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实施细则的通知》(晋政办法〔2019〕3号) | 1、受理责任:公布应当依法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审批责任:未按要求受理的应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六条 港澳台居民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领取居住证。第八条 港澳台居民申请领取居住证,应当填写《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登记表》,交验本人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向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或者户政办证大厅提交本人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 (一)《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国办发〔2018〕81号)(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实施细则的通知》(晋政办法〔2019〕3号) | 县级 | 洪洞县公安局户政中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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