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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事项 类别 | 事项 编码 | 事项 名称 | 事项 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问责 依据 | 权力 级别 | 实施 主体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0400-A-00100-141024 | 普通 护照 签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第四条 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由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机构签发。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2007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96号) | 1、受理责任:公布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审批责任:审查受理环节的相关工作,重点核查系统相关内容;未按要求受理的应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批准签发普通护照(不予签发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普通护照签发管理工作规范》(2012版)第十三条(一)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二)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第十六条 承担普通护照审批签发职能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审批受理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并作出是否签发普通护照的决定。第十七条 审批签发机构收到受理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和初步审查意见后,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普通护照签发管理工作规范》(2012版)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 | 县级 | 洪洞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 |
2 | 行政许可 | 0400-A-00200-141024 | 往来港澳通行证签发或签注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条 【部门规章】 《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国务院国函〔1986〕178号批准,公安部施行)第六条第十一条 | 1.受理责任:公示申领条件和申请材料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及时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由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制作出国(境)证件邮寄送达申请人或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窗口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的进行调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2005年公安部令第80号)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 县级 | 洪洞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 |
3 | 行政许可 | 0400-A-00300-141024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签发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条 【行政法规】 《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661号)第六条第九条 | 1、受理责任:公布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审批责任:审查受理环节的相关工作,重点核查系统相关内容;未按要求受理的应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批准签发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不予签发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2005年公安部令第80号)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 县级 | 洪洞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 |
4 | 行政许可 | 1401-A-00200-141024 | 机动车注册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4号 | 检验责任: 1、擅自增加或减少检验条件 2、对申请材料及车辆检验把关不严,对重大嫌疑点疏忽或故意隐瞒 3、不能一次告知所需材料 4、不严格查验或故意让虚假资料通过 5、故意刁难,附加有偿服务或指定中介服务。 受理责任: 1、故意刁难申请人 2、利用各种方式收取额外费用 3、不按规定选取号牌 4、无原因超时办理,久拖不办 归档责任: 1、擅自改动内容,制作文书不规范 2、不及时归档 3、未及时送达 | 第五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 | 公安部令第124号令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聘用人员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确认机动车和审查证明、凭证的;(二)故意刁难,拖延或者拒绝办理机动车登记的;(三)违反本规定增加机动车登记条件或者提交的证明、凭证的;等。 | 县级 | 洪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 |
5 | 行政许可 | 1401-A-00300-141024 |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4号 | 检验责任: 1、擅自增加或减少检验条件 2、对申请材料及车辆检验把关不严,对重大嫌疑点疏忽或故意隐瞒 3、不能一次告知所需材料 4、不严格查验或故意让虚假资料通过 5、故意刁难,附加有偿服务或指定中介服务 归档责任: 1、擅自改动内容,制作文书不规范 2、不及时归档 3、未及时送达 |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 公安部令第124号令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聘用人员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确认机动车和审查证明、凭证的;等 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本规定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县级 | 洪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 |
6 | 行政许可 | 1401-A-00400-141024 | 机动车变更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4号 | 检验责任: 1、擅自增加或减少检验条件 2、对申请材料及车辆检验把关不严,对重大嫌疑点疏忽或故意隐瞒 3、不能一次告知所需材料 4、不严格查验或故意让虚假资料通过 5、故意刁难,附加有偿服务或指定中介服务。 受理责任: 1、故意刁难申请人 2、利用各种方式收取额外费用 3、无原因超时办理,久拖不办 归档责任: 1、擅自改动内容,制作文书不规范 2、不及时归档 3、未及时送达 | 第十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等 | 公安部令第124号令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聘用人员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确认机动车和审查证明、凭证的; (二)故意刁难,拖延或者拒绝办理机动车登记的; (三)违反本规定增加机动车登记条件或者提交的证明、凭证的;等。 | 县级 | 洪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 |
7 | 行政许可 | 1401-A-00500-141024 | 机动车转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4号 | 检验责任: 1、擅自增加或减少检验条件 2、对申请材料及车辆检验把关不严,对重大嫌疑点疏忽或故意隐瞒 3、不能一次告知所需材料 4、不严格查验或故意让虚假资料通过 5、故意刁难,附加有偿服务或指定中介服务。 受理责任: 1、故意刁难申请人 2、利用各种方式收取额外费用 3、无原因超时办理,久拖不办 归档责任: 1、擅自改动内容,制作文书不规范 2、不及时归档 3、未及时送达 | 第十八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 公安部令第124号令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聘用人员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确认机动车和审查证明、凭证的; (二)故意刁难,拖延或者拒绝办理机动车登记的; (三)违反本规定增加机动车登记条件或者提交的证明、凭证的;等。 | 县级 | 洪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 |
8 | 行政许可 | 1401-A-00600-141024 | 机动车转入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4号 | 检验责任: 1、擅自增加或减少检验条件 2、对申请材料及车辆检验把关不严,对重大嫌疑点疏忽或故意隐瞒 3、不能一次告知所需材料 4、不严格查验或故意让虚假资料通过 5、故意刁难,附加有偿服务或指定中介服务。 受理责任: 1、故意刁难申请人 2、利用各种方式收取额外费用 3、无原因超时办理,久拖不办 归档责任: 1、擅自改动内容,制作文书不规范 2、不及时归档 3、未及时送达 | 第十三条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 申请机动车转入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档案,并交验机动车。机动车在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当在转人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 公安部令第124号令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聘用人员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确认机动车和审查证明、凭证的; (二)故意刁难,拖延或者拒绝办理机动车登记的; (三)违反本规定增加机动车登记条件或者提交的证明、凭证的;等。 | 县级 | 洪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 |
9 | 行政许可 | 1401-A-00700-141024 | 机动车抵押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4号 | 受理责任: 1、故意刁难申请人 2、利用各种方式收取额外费用 3、无原因超时办理,久拖不办 归档责任: 1、擅自改动内容,制作文书不规范 2、不及时归档 3、未及时送达 |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抵押权消灭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抵押登记。 | 公安部令第124号令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本规定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县级 | 洪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 |
10 | 行政许可 | 1401-A-00100-141024 | 初次申领机动车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9号 | 受理预约责任: 1、故意刁难申请人 2、不按规定程序办理 3、无原因超时办理 4、不能一次告知所需材料 5、不严格审核或故意让虚假材料通过 考试责任: 1、违规降低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标准、变更考试结果、利用驾驶人考试获取非法利益 2、与驾校形成不正当的利益关系 3、收取驾校学员“好处费” 4、为不符合驾驶证考试条件,未经考试和考试不合格人员办理考试合格手续或核发驾驶证 归档责任: 1、擅自改动内容,制作文书不规范 2、不及时归档 3、未及时送达 | 第八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公安部令第139号令 第六章 法律依据 第九十七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对聘用人员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签注合格考试成绩或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考试作弊的; (三)为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发放学习驾驶证明、学车专用标识的;等。 | 县级 | 洪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 |
11 | 行政许可 | 0401-A-00800-141024 | 机动车驾驶证补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9号 | 受理责任: 1、故意刁难申请人 2、不按规定程序办理 3、无原因超时办理 4、不能一次告知所需材料 5、不严格审核或故意让虚假材料通过 归档责任: 1、擅自改动内容,制作文书不规范 2、不及时归档 3、未及时送达 | 第六十三条,机动车 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 | 公安部令第139号令 第六章 法律依据 第九十七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对聘用人员予以解聘。 | 县级 | 洪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 |
12 | 行政许可 | 0401-A-00900-141024 | 机动车驾驶证换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9号 | 受理责任: 1、故意刁难申请人 2、不按规定程序办理 3、无原因超时办理 4、不能一次告知所需材料 5、不严格审核或故意让虚假材料通过 归档责任: 1、擅自改动内容,制作文书不规范 2、不及时归档 3、未及时送达 | 第六十条 机动车驾 驶人应当于三士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 公安部令第139号令 第六章 法律依据 第九十七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对聘用人员予以解聘。 | 县级 | 洪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 |
13 | 行政许可 | 0401-A-01000-141024 | 驾驶证注销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9号 | 受理责任: 1、故意刁难申请人 2、不按规定程序办理 3、无原因超时办理 4、不能一次告知所需材料 5、不严格审核或故意让虚假材料通过 归档责任: 1、擅自改动内容,制作文书不规范 2、不及时归档 3、未及时送达 | 第七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一)死亡的; (二)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五)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病、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等。 | 公安部令第139号令 第六章 法律依据 第九十七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对聘用人员予以解聘。 | 县级 | 洪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 |
14 | 行政许可 | 0400-A-00300-141024 | 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5年8月6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第十七条: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个人自用购买少量高锰酸钾的,无须备案。 2、公安部2006年8月26日《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八条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有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八条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有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能够当场予以办理的,应当当场办理;对材料不齐备需要补充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内容;对提供材料不符合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审查责任:自收到申请之日,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决定责任: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运输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按时办结。 |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擅自收费或不按规定收费3、在许可过程忠滥用职权好、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文件规定的行为。 | 县级 | 洪洞县公安局 | |
15 | 行政许可 | 0400-A-00500-141024 | 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证明 |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2、《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7号) | 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向运输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 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其他组织的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个人的身份证明。易制毒化学用品购销合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7号)的单位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县级 | 洪洞县公安局 | |
16 | 行政许可 | 0400-A-00400-141024 | 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2、《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7号) | 购买第一类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购买许可证;购买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德,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备。取得购买许可证或者购买备案证明后,方可购买易制毒化学品。 | 1、营业执照/事业法人证书或其他单位批准成立证明;2、组织机构代码证。3、若企业类型为生产易制毒化学品企业,需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备案证。4、若企业类型为经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需提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备案证明。5、法人代表身份证。6、单位信息员(系统员)身份证。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7号)的单位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县级 | 洪洞县公安局 | |
17 | 行政许可 | 0400-A-01100-141024 |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三十五项;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规章】《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第十六条: 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 | 1、受理责任: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受理;未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2、承办:对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不严;对提供的虚假材料故意隐瞒;对当事人吃、拿、卡、要,徇私谋利。3、审批:不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违规审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吃拿卡要,徇私谋利。4、送达:规定期限内未办结。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受理责任: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承办责任: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1七十三条;审批责任: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送达责任: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二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 六、七章 | 县级 | 洪洞县公安局特行管理中队 | |
18 | 行政许可 | 0400-A-01200-141024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三十七项: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1、受理责任: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受理;未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2、承办:对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不严;对提供的虚假材料故意隐瞒;对当事人吃、拿、卡、要,徇私谋利。3、审批:不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违规审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吃拿卡要,徇私谋利。4、送达:规定期限内未办结。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受理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承办责任: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 审批责任: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 送达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二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 六、七章 | 县级 | 洪洞县公安局特行管理中队 | |
19 | 行政许可 | 0400--01300-141024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三十六项: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规章】《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 1、受理责任: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受理;未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2、承办:对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不严;对提供的虚假材料故意隐瞒;对当事人吃、拿、卡、要,徇私谋利。3、审批:不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违规审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吃拿卡要,徇私谋利。4、送达:规定期限内未办结。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受理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承办责任: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 审批责任: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 送达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二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 六、七章 | 县级 | 洪洞县公安局特行管理中队 | |
20 | 行政许可 | 000163036000 | 犬类准养证核发 |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10月4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12月6日卫生部令第17号发布)第二十九条: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进行审查后,提出办理意见 。 3.决定责任:给予核发或者不予核发。(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证,通知当事人,实行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 | 县级 | 洪洞县公安局 | |
21 | 行政许可 | 0400-A-01400-141024 | 爆炸物品购买证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县级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决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66号第二十一条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三)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号(四)购买的品种、梳理和用途说明,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应当载明购买的品种、数量、购买单位以及许可的有效期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县级 | 洪洞县公安局民爆中队 | |
22 | 行政 许可 | 0400-A- 01500- 141024 | 爆炸物品运输证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决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第二十六条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材料: (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者进出口批准证明;(二)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三)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法;(四)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收货单位、销售企业、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县级 | 洪洞县公安局民爆中队 | |
23 | 行政 许可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情况备案 | 第十三条 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决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第十三条 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对其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在《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上标注安全生产许可。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持经标注安全生产许可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生产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销售的品种、数量和购买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县级 | 洪洞县公安局民爆中队 | ||
24 | 行政 许可 | 0900- A-004 00-14 1000 | 爆破作业单位备案 | 第三十一条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第三十二条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决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第三十一条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二)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三)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五)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二条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活动。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县级 | 洪洞县公安局民爆中队 | |
25 | 行政 许可 | 0400- A-016 00-141 024 | 爆破作业合同备案 | 三十六条 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从事爆破作业的,应当事先将爆破作业项目的有关情况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决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三十六条 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从事爆破作业的,应当事先将爆破作业项目的有关情况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5.2.3.1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接收委托爆破作业,应事先与委托单位签订爆破作业合同,并在签订爆破作业合同后3日内,将爆破作业合同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县公安机关备案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县级 | 洪洞县公安局民爆中队 | |
26 | 行政 许可 |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 | 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决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第二十二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 经由铁路、水路、航空运输烟花爆竹的,依照铁路、水路、航空运输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 (二)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 (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 (四)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 (五)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六)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 (七)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县级 | 洪洞县公安局民爆中队 | ||
27 | 行政 许可 | 0400- A-017 00-141 024 | 焰火燃放许可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 《大型焰火燃放安全技术规程》(GB24284-2009)、《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及管理》(GA899-2010)、《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分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省厅《关于传发烟花爆竹许可证件及相关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决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第三十二条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按照举办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确定危险等级,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十三条 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 (二)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三)燃放作业方案; (四)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县级 | 洪洞县公安局民爆中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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