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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 类别 | 事项 编码 | 事项 名称 | 事项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问责依据 | 权力 级别 | 实施 主体 | 备注 |
1 | 其他 事项 | 0400-F-00200-141024 | 吸毒成瘾认定 | (2001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5号发布,根据2016年12月29日公安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42号《关于修改<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的决定》修订) | 吸毒成瘾认定,是指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戒毒医疗机构通过对吸毒人员进行人体生物样本检测、收集其吸毒证据或者根据生理、心理、精神的状况、体征等情况,判断其是否吸毒成瘾以及是否成瘾严重的工作。 | 为规范吸毒成瘾认定工作,依法对吸毒成瘾人员采取戒毒措施和提供戒毒治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制定本办法。 | 具有两级警员以上警衔及两年以上相关执法工作经历;经省级公安机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培训并考核合格。必须依照公安部制定的《吸毒检测程序》的有关规定执行。 | 县级 | 洪洞县公安局 | |
2 | 其他 事项 | 0400-F-00100-141024 | 吸毒检测 | (2009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0号发布,根据2019年12月16日公安部令第141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的决定》修订)。 | 吸毒检测分为现场检测、实验室检测、实验室复检。 | 为规范公安机关吸毒检测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 被检测人员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对其进行强制检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制定本办法。 | 县级 | 洪洞县公安局 | |
3 | 其他 事项 | 0400-Z-00400-141024 | 公章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 1、受理责任:公布应当依法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审批责任:未按要求受理的应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业 管理办法》 | 县级 | 洪洞县公安局特行管理中队 | |
4 | 其他 事项 | 0400-Z-00500-141024 | 公章刻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1、受理责任:公布应当依法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审批责任:未按要求受理的应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六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 | 县级 | 洪洞县公安局特行管理中队 | |
5 | 其他 事项 | 0400-Z-00600-141024 | 对印刷业信息变更、注销的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六条、第七十条;《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 1、受理责任:公布应当依法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审批责任:未按要求受理的应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六条、第七十条;《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 《印刷业管理条例》 | 县级 | 洪洞县公安局特行管理中队 | |
6 | 其他 事项 | 0400-Z-00700-141024 | 娱乐场所经营、变更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1、受理责任:公布应当依法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审批责任:未按要求受理的应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县级 | 洪洞县公安局特行管理中队 | |
7 | 其他 事项 | 0400-Z-00800-141024 | 娱乐场所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 1、受理责任:公布应当依法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审批责任:未按要求受理的应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县级 | 洪洞县公安局特行管理中队 | |
8 | 其他 事项 | 0400-Z-00900-141024 | 旅馆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情况备案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 | 1、受理责任:公布应当依法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审批责任:未按要求受理的应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 县级 | 洪洞县公安局特行管理中队 | |
9 | 其他 事项 | 0400-Z-001000-141024 | 废旧金属收购业备案 | 国务院令第16号《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 1、受理责任:公布应当依法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审批责任:未按要求受理的应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六条 |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 县级 | 洪洞县公安局特行管理中队 | |
10 | 其他 事项 | 0400-Z-001100-141024 | 开锁业经营者、技术人员信息备案 | 《山西省开锁业治安管理规定》第六条 | 1、受理责任:公布应当依法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审批责任:未按要求受理的应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山西省开锁业治安管理规定》第六条 | 《山西省开锁业治安管理规定》 | 县级 | 洪洞县公安局特行管理中队 | |
11 | 其他 事项 | 0400-Z-001200-141024 | 机动车修理业备案 |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8号) | 1、受理责任:公布应当依法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审批责任:未按要求受理的应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三条 |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 | 县级 | 洪洞县公安局特行管理中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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