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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事项 类别 | 事项 编码 | 事项 名称 | 事项 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问责依据 | 权力 级别 | 实施 主体 | 备注 |
1 | 行政奖励 | 0100-H-00200-141024 | 对成绩突出的价格监测点的奖励 | 【部门规章】《价格监测规定》(2003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第二十四条 【政府规章】《山西省价格监测办法》(2007年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1号)第十三条 | 1、制定方案责任:市级价格主管部门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其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请相关领导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和奖励责任: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对成绩出色的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山西省价格监测办法》(2007年省政府令第211号)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对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给予适当补助。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报送价格监测资料及时、准确、全面,并且成绩突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 《价格监测规定》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测工作人员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可提请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一)不执行价格监测制度,影响价格监测工作的; (二)上报价格数据错误较多,严重影响数据准确性和代表性的; (三)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或篡改价格数据资料,造成全国或地区汇总数据严重失实的。 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主管人员对履行职责的价格监测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下达监测任务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请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十三条 价格监测工作人员及价格监测相关人员违反有关保密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 县级 | 洪洞县发展和改革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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