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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事项 类别 | 事项 编码 | 事项 名称 | 事项 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问责依据 | 权力 级别 | 实施 主体 | 备注 |
1 | 其他类 | 0100-Z-00100-141024 | 价格监测预警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价格监测规定》(2003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 、 《山西省价格监测办法》(2007年省政府令第211号) 、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规定 | 1.受理责任:收集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等有关单位和个人采集、报送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变动情况。 2.审查责任: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对监测数据进行采集、汇总、审核、分析预测。 3.上报责任: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在上级规定的时间内上报价格监测数据、信息等情况。 4.预测预警责任:当商品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大价格监测力度,同时做好价格预测预警工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山西省价格监测办法》(2007年省政府令第211号)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四条 第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二十八条;《价格监测规定》(2003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 第三条; 《山西省价格监测办法》(2007年省政府令第211号) 第二条;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规定。 | 县级 | 洪洞县发展和改革局 | |
2 | 其他类 | 0100-Z-00200-141024 | 政府定价成本监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2017年国家发改委令第8号)、《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2017年国家发改委令第7号) | 1.受理责任:收到企业的申请成本监审的相关材料后,初审并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下发“中止监审通知书”并告知理由);下发监审通知并转入正常监审程序。 2.审核责任:按照《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遵照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依法对被审核单位上报的相关成本资料进行监审;提出费用核增核减理由及初步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征求被审核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签发成本监审结论报告;结论报告自取或送达被审核单位。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二十二条、《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2017年国家发改委令第8号)第四条、《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2017年国家发改委令第7号)第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三十条、《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2017年国家发改委令第8号)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2017年国家发改委令第7号)第三十条 | 县级 | 洪洞县发展和改革局 | |
3 | 其他类 | 0100-Z-00300-141024 | 政府定价权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山西省定价目录》(晋发改法规发[2018]64号) | 1.受理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县域内部分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和调整。 2.审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申请定价和调整价格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第二条、第三条;《山西省定价目录》(晋发改法规发[2018]64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 县级 | 洪洞县发展和改革局 | |
4 | 其他类 | 0100-Z-00400-141024 |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监管 |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201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令第3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201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令第3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201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令第3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审核相关文书);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上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上报国、省。 4.制定相关文书并转报。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201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令第3号)第八条 ;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201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令第3号)第十二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201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令第3号)第二十四条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部门规章】《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11 号)第三十条、三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临政发(2008)34号《临汾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 | 县级 | 洪洞县发展和改革局 | |
5 | 其他类 | 0100-Z-00500-141024 | 省管以外的特殊产品及服务价格的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山西省定价目录》(晋发改法规发[2018]64号) | 1.受理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县域内部分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和调整。 2.审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申请定价和调整价格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第二条、第三条;《山西省定价目录》(晋发改法规发[2018]64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 县级 | 洪洞县发展和改革局 | |
6 | 其他类 | 0100-Z-00600-141024 | 房屋重置价格、经济适用住房及其它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住房具体价格、廉租房、公有住房租金具体标准的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山西省定价目录》(晋发改法规发[2018]64号) | 1.受理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县域内部分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和调整。 2.审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申请定价和调整价格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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