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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事项 类别 | 事项 编码 | 事项 名称 | 事项 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问责依据 | 权力 级别 | 实施 主体 | 备注 |
1 | 行政确认 | 0100-F-00100-141024 | 涉案财产价格认定 | 巜价格认定规定》(发改价格〔2015〕2251号);《山西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办法》(2014年省政府令第239号);国家计划委员会等4部委《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1997年计办第808号)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受理委托的,组织认定小组对涉案标的进行实物勘验,市场调查,出具认定报告。 3.送达责任:自取或送达认定报告。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发改价格〔2015〕2251号)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山西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办法》(2014年省政府令第239号)第七条 第八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四条 第十七条;国家计划委员会等4部委《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1997年计办第808号)巜价格认定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巜价格认定规定》(发改价格〔2015〕2251号)第二十三条、国家计划委员会等4部委《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1997年计办第808号)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山西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办法》(2014年省政府令第239号)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规定。 | 县级 | 洪洞县发展和改革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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