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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事项 类别 | 事项 编码 | 事项 名称 | 事项 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问责依据 | 权力 级别 | 实施 主体 | 备注 |
1 | 其他类 | 0701-Z-00100-141024 | 会计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10号令)第三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会计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跨行政区域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确定,由相关的财政部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财政部门指定管辖。 上级财政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财政部门管辖的案件,下级财政部门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可以报请上级财政部门管辖。 | 1.立案阶段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检查阶段责任:实施检查前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根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运用查账、盘点、查询及函证等方法实施检查,编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并于检查结束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财政检查报告。 3.审查阶段责任:建立健全财政检查的复核制度,对检查组提交的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予以复核。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制定并送达《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罚决定或者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法要求被检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落实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并提交相应的执行文书原件或复印件。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部门规章】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10号令)第三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会计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跨行政区域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确定,由相关的财政部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财政部门指定管辖。 上级财政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财政部门管辖的案件,下级财政部门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可以报请上级财政部门管辖。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公务员法》第五十三、五十六、一百零六条。 【行政法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十八条。 【地方法规】 《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 【党内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 县级 | 洪洞县 财政局 | |
2 | 其他类 | 0703-Z-00400-141000 | 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 | 1.立案阶段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检查阶段责任:实施检查前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根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运用查账、盘点、查询及函证等方法实施检查,编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并于检查结束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财政检查报告。 3.审查阶段责任:建立健全财政检查的复核制度,对检查组提交的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予以复核。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制定并送达《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罚决定或者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法要求被检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落实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并提交相应的执行文书原件或复印件。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 第六十五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六十四条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 第六十五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六十四条 | 县级 | 洪洞县 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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