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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事项 类别 | 事项 编码 | 事项 名称 | 事项 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问责依据 | 权力 级别 | 实施 主体 | 备注 |
1 | 行政奖励 | 0701-H-00100-141024 | 会计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六条 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七十条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法规】《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 1、制定方案责任: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在既定的会计人员中,组织评比活动;是否按要求提出评比方案管理层次报批并下达;2、推荐责任;各级各部门是否按照评比方案的标准和要求推荐先进工作者,有无人为指定、随意上报等情况,承办人员要严格把关,审验、审查送报资料的真实、完整。必须做到严肃认真;3、公示审定;各级各部门是否按照评比方案的标准和要求推荐先进工作者,有无人为指定、随意上报等情况,承办人员要严格把关,审验、审查送报资料的真实、完整。必须做到严肃认真;4、表彰奖励:是否做到除下达表彰文件外,能够给予物质 | 1、对作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的奖励按规定不予奖励的; 2、对法定奖励职责敷衍了事,不制定评比标准、不完全覆盖应参评范围的; 3、对不符合参加评比条件的人准予参加推荐评比,如受到违纪处理人员等; 4、在先进会计人员审查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 5、对通过初审人员不进行公示的; 6、评比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七十条。 【法规】《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第六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 县级 | 洪洞县 财政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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