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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洞县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洪洞县2020年“禁煤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打赢打好蓝天保卫战,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洪洞县2020年散煤污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全县清洁取暖改造情况,决定划定洪洞县2020年“禁煤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划定范围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范围:县域内除“禁煤区”和山头乡、左木乡外的所有区域全部划定为禁燃区。
禁燃区涉及12个乡镇,包括:曲亭镇、淹底乡、龙马乡、辛村乡、万安镇、苏堡镇、广胜寺镇、明姜镇、赵城镇、堤村乡等10个乡镇完成清洁取暖改造以外的所有区域,兴唐寺乡、刘家垣镇全域。
禁煤区为全县海拔600米以下的所有区域,涉及城市建成区和12个乡镇231个行政村14个社区。
禁煤区具体划定范围为:甘亭镇、大槐树镇全域;
曲亭镇14个行政村,分别为曲亭村、侯村、董庄村、逍洞村、薄村、同上村、师村、吉恒村、子安村、李村、范村、东张村、敬村(含安乐村)、内坦村(含乔泗村);
淹底乡20个行政村,分别为程黄村、西张村、府底村、柏庄村、小甘亭村、寨子村、南谷村、淹底村、孙张村、东谷村、杨张村、小孔寨、杨岳村、敬圣村、东乔泗、高村、迪村、后泉村、上张村、吉村;
龙马乡15个行政村,分别为龙张村、北马驹村、新庄村、郑家寨村、南龙马村、赵村、赤荆村、塾堡村、南马驹村、景村、和平村(含沟北村、沟南村)、龙马村(含东龙马村、西龙马村)、张家庄村(含岳柳村、不含原张家庄村)、善庆村(含柴家庄村、下沟村)、崔堡村(含西崔堡村、东崔堡村、苏家庄村、李家庄村、南台村);
辛村乡16个行政村,分别为马一村、马二村、马三村、辛北村、辛南村、登临村、石东村、石南村、石北村、西李村、杜戍村、白石村、北段村、南段村(含李家庄村)、屯里村(含薛家庄村)、公孙村(含程曲村);
万安镇21个行政村(含搬迁村),分别为铁炉庄、上舍村、西步亭、温家庄、坡里村、西乔庄、枣坪村、涧西村、普安村、贺家庄、曹家庄、东步亭、南步亭、西梁村、东漫底、西漫底、高公村、东梁村、常家沟(搬迁村)、万安村(含万一分社、万二分社、万三分社)、韩家庄(含杨家庄村);
苏堡镇8个行政村,东尹壁村、西尹壁村、原上村、中尹壁村(不含南尹壁村)、苏堡村、古县村、董寺村、蜀村;
广胜寺镇18个行政村,分别为道觉村、圪垌村、北郇村、曹生村、坊堆村、南秦村、北秦村、封里村、早觉村、三条沟村、石桥村、板塌村(含南堡村)、严家庄村(含严家堡村)、马头村(含下庄村、双头村)、东安村(含西安村)、柴村(含柴村堡村)南郇村(含长安堡村)、东湾村(不含油耳山村);
明姜镇27个行政村,分别为胡坦、西董村、东董村、宫官、罗家坪、南社、中社、北社、李托庄、小李托、陈家庄、孔家滩、南伏牛、伏牛堡、北伏牛、大李托、东太吉、西太吉、师屯、大连沟、后河头、营田庄、北庄、李托堡、周家庄、孔家崖、韩家庄;
赵城镇23个行政村,分别为东街村、西街村、新庄村、耿壁村、杨堡村、疙瘩村、前街村、王开村、瓦窑头村、古屯村、北街村、南关村、南义店村、官庄村、永乐村、石滩村(不含廿里铺村)、南街村(含东堡村)、连城一村(含前村、南堡村、烧瓦窑村、东堡里村)、连城二村(含北堡村、后沟村)、侯村(含西沟)、孙堡村(含王家磨村)、凤头村(含沙桥庄村、磨头村)、跃进村(含沟里村、湾里村);
堤村乡14个行政村,分别为安定、安定堡、崔家庄、好义、李村、许村、南石明、北石明、跃上、师庄、干河、小河、堤村(含李村垣)、杨洼庄(含三交)。
“禁煤区”和“禁燃区”以外的区域为其他区域,包括山头乡、左木乡全域。
二、禁燃区燃料管控要求
1.“禁煤区”,全面禁止储存、销售、燃用煤炭及其制品(发电、集中供热和批准保留的用煤企业必须使用合格燃煤除外)。
2.“禁燃区”,单台出力小于35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禁止燃用含硫量0.5%、灰分10%以上的煤炭;禁止燃用含硫量0.5%、挥发分12%以上的型煤;禁止燃用含硫量0.5%、灰分10%、挥发分5%以上的焦炭;禁止燃用含硫量0.5%、灰分10%、挥发分10%以上的兰炭;禁止燃用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和煤焦油。
3.“禁煤区”和“禁燃区”以外的其他区域,民用燃煤设备禁止燃用含硫量0.5%、灰分15%以上的煤炭及其制品。
三、禁燃区管理规定
1.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对禁煤区居民用户存煤进行“清零”,并做好禁燃区和其他区域高污染燃料、劣质煤处置工作,2020年10月底前全部予以依法处置。
2.全县辖区内煤炭生产企业、洗储煤场(厂)、煤焦发运站、型煤加工企业、其他商贸砖瓦等企业严禁将原煤、中煤、煤泥、煤矸石以及不合格煤炭及制品销售到民用市场。违反规定的,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严厉查处,违法行为达到关停标准的依法予以关停。
3.全县境内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和各类市场经营主体等禁止燃用煤炭燃料;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的锅炉和所有符合保留条件的燃煤锅炉要达到相应排放标准。
4.规范现有储煤销售点民用煤管理,做好销售台账,保存销售凭证存根;储煤销售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在政府网站予以公示。严禁贮存和销售不合格煤炭及其制品;一旦发现劣质煤流入居民用户,追本溯源,依法依规严查重处。对销售经营劣质煤、不符合环保等相关要求的储煤销售点违法行为达到关停标准的依法坚决予以取缔、关停。
5.禁煤区内严禁运煤车辆通行。严把煤炭运输关口,在县境边界入口、主要路口设立运煤车辆检查站,禁燃区和其他区域入境、过境运煤车辆必须携带供销合同和《质检报告》;对未携带供销合同和《质检报告》的车辆,一律予以劝返。
四、组织实施
发改、工信、公安、住建、能源、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大力推广清洁能源,加快集中供热、天然气等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对禁煤区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煤炭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没收散煤,视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严肃查处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及各类违法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对照禁燃区划定范围,明确村庄、户数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开,对各自辖区禁燃区和禁煤区范围边界在10月底前设立标识、界碑,并标明相关规定,开展全方位宣传,积极鼓励、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使用清洁能源或合格煤炭及其制品,自觉抵制高污染燃料和劣质煤,促进单位自行淘汰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作用,实行网格化监管,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共同做好散煤污染专项整治工作。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洪洞县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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