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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洪洞县辛村镇人民政府对卫先生反映问题的回复 | ||
写信时间 | 2024-09-15 | 回复时间 | 2024-09-17 |
请求类型 | 投诉 | 回复状态 | 已回复 |
回复单位 | 洪洞县辛村镇人民政府 | ||
留言内容 | 我是洪洞县辛村镇辛北村村民,因临汾市绿色能源输配项目(洪洞段)施工,需要临时占用我家耕地,按照《洪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临汾市绿色能源输配项目临时用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文件精神,对占用我家耕地面积及附着物进行经济补偿,我方与辛北村委会签订了《临时用地补偿协议书》,协议书内容如下:占用我家耕地面积为2.2亩,按4400元/亩/年标准进行补偿(包含小麦1000元,玉米1000元,占地2000元,耕地恢复400元),共计人民币9680元。但我家银行卡实际到账4400元,剩余5280元部分未到账,不知去向,希望有关部门协助调查;另外,整个过程是辛北村村委会与我家沟通并签订的补偿协议书,我方不清楚上述协议赔偿标准是否与《洪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临汾市绿色能源输配项目临时用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文件精神赔偿标准一致,也烦请有关部门给予调查,谢谢。 | ||
回复内容 | 收到县长信箱留言后,我镇高度重视,立即派专人进行调查处理。经核实,留言人家2.2亩耕地已于2023年12月租赁给辛北村村民徐某,故该耕地上种植农作物为徐某所有。因耕地所有人及耕种人不一致,根据补偿标准,2.2亩耕地占地赔偿款合计4400元,由留言人所有,已打入其账户,地面附着物及耕地恢复赔偿款5280元为徐某所有,已打入其账户。我镇工作人员及村干部已就相关情况和补偿政策向留言人当面解释,并就相关问题进行调解。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监督和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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